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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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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ppt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女性工作环境恶劣,需要特殊保护
中国处于社会转轨时期,各种生产方式与劳动关系并存,生产条件还比较落后,还有大批女职工处于恶劣的劳动生产环境中,尤其是劳动密集型企业70-80%为女工,存在严重的职业危害因素、合同到期,只要女职工没有主动提出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得单方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自动延长到孕期、产期、哺乳期结束。
第五条
202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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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第六条
202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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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生育享受 98 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98天的由来:《2000年保护生育公约(修订)》(国际劳动组织第183号公约)“妇女须有权利享受不少于14周的产假”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第七条
202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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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生育的医疗费用: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
第八条
202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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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哺乳期满婴儿身体特别虚弱的,经县(区)以上(含县区)医疗或保健机构确诊为体弱儿,可适当延长授乳时间,但不得超过6个月。
——《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12条
第九条
202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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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需要,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方面的困难。
第十条
202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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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劳动场所,用人单位应当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
性骚扰是一种以侵犯他人人格尊严权为特征的民事侵权行为,是性歧视的一种形式,它是以对方非自愿的语言、文字、肢体行为、图像、电子信息等形式进行的有性含义的进攻性行为,损害对方尊严、名誉、人格、给对方心理造成不悦、压抑、恐慌、困扰等伤害的行为。
第十一条
202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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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用人单位遵守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工会、妇女组织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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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条款: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二款、第七条、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职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附录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职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附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有关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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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女职工可以依法投诉、举报、申诉,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申请调解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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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造成女职工损害的,依法给予赔偿;用人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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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8年7月21日国务院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同时废止。
第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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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般时期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二、“三期”期间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附录:《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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