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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 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ppt

上传人:yzhluyin1 2014/10/15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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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 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ppt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
嘉兴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
杨敏
一、出口退(免)税的概念
:
出口退(免)税是国家对出口的货物予以退还或者免征国内生产、流通环节的增值税和消费税。
退税的方法
我国现行的退税方法主要有三种:
1、免税并退税
这种方法适用于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外贸企业。即对外贸企业出口销售的货物予以免征增值税,并对出口货物的进项税额予以退税。
2、免、抵、退税
这种方法适用于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自营出口生产企业。即对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免征生产销售环节的增值税,对出口自产货物所耗用的原材料、另部件等应予退还的进项税额予以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对未抵顶完的进项税额予以退税。
3、免税但不退税
这种方法适用于出口企业开展来料加工业务、进料深加工业务,以及小规模纳税人的出口货物等。即对出口的货物在出口环节免征增值税,但不予以退税。
自营出口贸易方式:
1、一般贸易出口
2、加工贸易出口
①进料加工复出口
进料加工直接出口
进料加工深加工结转
②来料加工复出口
、消费税征税范围的货物。



出口货物只有同时具备上述四个条件,才能向主管退税机关申报办理退(免)税;否则,不予办理退(免)税。
出口货物退(免)税应具备的条件:
二、现行增值税退税率
经过七次调整,现行增值税退税率主要有以下九档。
17%、16%、15%、14%、13%、11%、9%、5%、3%等
三、退(免)税认定、申报等期限的规定
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期限规定
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规定
出口收汇核销单申报期限规定
出口退(免)税延期申报的规定
进料加工免税证明办理期限规定
1、退(免)税认定期限规定
国税发[2005]51号 (一)对外贸易经营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商务部《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的规定办理备案登记后,没有出口经营资格的生产企业委托出口自产货物(含视同自产产品),应分别在备案登记后,代理出口协议签定之日起3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
特定退(免)税的企业和人员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