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贵州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月报表解释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月报表
第一部分:基础信息部分
第二部分:资金情况
第三部分:项目开展情况
未列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月报表的项目内容
预防接种
传染病报告
此两项工作以疾控部门的直报系统数据为准。
第一部分:基础信息
指月报表中的人口信息部分。
主要分3类
第一类是可从统计部门或公安部门获取的信息:非农业户籍人口数、农业户籍人口数、流动人口数、15岁以下人口数、65岁以上人口数。
第二类是卫生部门的年报数:出生人口数、0—3岁、0—6岁儿童数。(表中孕产妇数请填写出生人口数)
三是根据患病率估算数:高血压患者人数、糖尿病患者人数、重性精神病人数。
测算方法:
高血压患者人数=本地常住人口数*12%(估算患病率)
糖尿病患者人数=本地常住人口数*3% (估算患病率)
重性精神病人=本地15岁以上常住人口数*1% (估算患病率)
填报要求:
基础信息的所有数据只填写“当年累计”栏目,“本月”栏目不用填写。数据主要用于计算各项服务的“率”。
第一类数据填写上一年度相关部门的统计数据。
第二类数据:填写上一年妇幼卫生年报(“1+3”模式报表)的相关数据。
第三类数据:根据本地常住人口数填写估算值。
第二部分:经费情况
经费到位数:填写截止填报日期下达的本年度中央、省、市、县级经费到位情况。填报下达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或财政部门的各级经费总额。
说明:若为汇总各基层医疗机构上报经费到位数的,则还应统计留存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和项目执行单位的经费数。
经费使用数:填写截止填报日期已使用的本年度中央、省、市、县级经费情况。应包括基层医疗机构使用的经费及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或项目执行单位的健康档案、宣传资料等资料印刷费用。
第三部分:项目执行情况
健康档案
城镇居民健康档案建立数:统计为居住在城市地区(办事处、镇辖区内)的居民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建立的规范化纸质健康档案数。
城镇居民规范化电子健康档案建立数:按照卫生部统计标准,统计各区的电子健康档案数。电子健康档案数以贵州省居民健康档案管理平台数据为准。
农村居民健康档案建立数:统计为居住在农村地区的农民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建立的规范化纸质健康档案数。
农村居民规范化电子健康档案建立数:按照卫生部统计标准,统计各县及县级市的电子健康档案数。以贵州省居民健康档案管理平台数据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