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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提供使用管理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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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提供使用管理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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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提供使用管理办法.pdf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山西省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提供使用管理办法
(省人民政府 2006 年 10 月 19 日晋政办发〔2006〕68 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切实加强对 1:50山西省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提供使用管理办法
(省人民政府 2006 年 10 月 19 日晋政办发〔2006〕68 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切实加强对 1:50000 和 1:10000 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提供使用的管理,
更好地发挥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在信息化建设中的基础平台作用,为山西经济社会发展和
国防建设提供服务保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是指山西省行政区域内的 1:50000、1:10000
基本比例尺数字化基础测绘成果。
第三条 山西省测绘局负责全省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提供和使用的管理工作,负责对
全省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保管、维护、提供、更新和社会化服务工作。
第四条 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实行无偿使用或者有偿使用。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用于
省政府机关宏观决策和公益事业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救灾、抢险期间需
要使用的;军队因国防建设需要使用的以及晋西北、太行山革命老区和贫困县进行总体
规划、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城镇化建设需要使用的可以无偿使用。其他用于经营性、
盈利性等用途,需要使用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一律实行有偿使用。
第五条 涉外使用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部门和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
续。携运本《办法》第二条所指测绘成果出境,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六条 为了充分发挥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作用,加快地理信息数据更新,实现信
息成果共建共享,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应与省测绘局建立基础地理信息数
据与大比例尺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各专业信息数据交换机制,对建立数据交换关系的部
门和单位,可优惠或无偿使用基础地理信息数据。
第七条 我省 1:50000、1:10000 基本比例尺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是属于国家秘密的
基础测绘成果,部门和单位需要利用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应当提出申请,明确使用目
的和范围,并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省测绘局审批。
1第八条 凡需使用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部门和单位必须按照《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
据使用许可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