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及相关税收政策辅导
目录
一、企业所得税
二、流转税
三、个人所得税
四、其他税种
热点问题
一、股息和红利个税实行差别化征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
主要内容
,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按照先进先出的原则计算持股期限,即证券账户中先取得的股票视为先转让。
政策提示
 
,股票股息红利所得将有20%、10%和5%三档税负,投资者所获股息承担哪种税负,取决于其持股期限的长短。
、整年来确认,这就出现了月和年这个临界点。投资者如果把持股期限和上市公司派息的股权登记日结合起来,控制好卖出时点,就可以避免股息收入承担的税负大幅跃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53号)
主要内容 
,由现行在律师当月分成收入的30%比例内确定,调整为35%比例内确定。 
,并入其从律师事务所取得的其他收入,按照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应凭合法有效凭据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和有关规定扣除费用;对确实不能提供合法有效凭据而实际发生与业务有关的费用,可根据个人年营业收入高低按一定比例扣除。 
,可据实扣除。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个人发生的其他费用和列支标准,按照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的规定执行。
政策提示
 
。实行收入分成办法的律师,其办案费用等可在其当月分成收入的35%以内确定扣除,但不得在律师事务所重复列支。 
。律师从接受法律事务服务的当事人处取得法律顾问费或其他酬金等收入,其应税项目由“劳务报酬所得”,调整为“其他所得”,按每次取得的收入额,直接依照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相应地,扣缴义务人从接受法律事务服务的当事人转移到律师事务所。 
。公告明确律师个税按比例扣除的相关规定适用期限为2013年1月1日~2015年12月31日,过渡期后律师行业将全部建章建制,律师事务所税收将实行查账据实征收。 
,其合伙人、作为雇员的律师和其他行政员工在个税适用上有较大区别,事务所财务管理部门须分清性质,分别管理,以防出错。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2〕68号
主要内容
2013年1月1日~2015年12月31日期间,对专门经营农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提示
:经工商登记注册,供买卖双方进行农产品及其初加工品现货批发或零售交易的场所;农产品范围按相关规定范围执行;符合免税条件的企业需持相关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2〕40号
主要内容 
1.“三因素”确认的时间改变。按照新办法,“三因素”(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由原办法规定的按以前年度改由按上年度来确定。 
。新办法规定,企业总机构汇总计算企业年度应纳所得税额,扣除总机构和各境内分支机构已预缴的税款,计算出应补应退税款,分别由总机构和各分支机构就地办理税款缴库或退库。 
。新办法规定,分支机构分摊的预缴税款、汇算补缴税款、查补税款(包括滞纳金和罚款)由分支机构办理就地缴库。总机构就地预缴、汇算补缴、查补税款(包括滞纳金和罚款)由总机构合并办理就地缴库。 
。新办法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增设“分支机构汇算清缴所得税”科目。
政策提示
〔2012〕40号文件针对的是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收入的征缴和分配管理问题,对于非跨省市总分机构,仍应按企业所在省市规定的办法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