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人力资源管理师●培训
Professional in Human Resources ● Training
常用法律法规
李建龙· 厦门理工学院讲师· 厦门理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Tel:********** E-mail:along0911@
必读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
《集体合同规定》
最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劳动法的适用范围
案情再现
张某原系A手表厂高级技师,退休后身体仍然健康,被B钟表厂聘为技术部高级技师。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期限2年,月工资2000元,张某应完成产品研制任务,遵守厂纪厂规。合同期间,钟表厂和本地同行厂家组建钟表集团,调整技术力量,将张某解聘。张某将纠纷提交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仲裁。
劳动法的适用范围
理论实务
★《劳动法》适用范围
→适用
→依照适用
→不适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
→用人单位
→视为用人单位
→劳动者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2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P89)
讨论:劳动法为什么排除适用某些”劳动者”?
劳动法的调整对象
劳动关系「狭义的」
定义1:是指用人单位(雇主)和劳动者(雇员)之间在运用劳动者的劳动能力,实现劳动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
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有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劳动合同法》(草案)」
劳动法的调整对象
案情再现
刘某系A商城的劳动合同制技术工人,2000年5月被派往B大厦工作。A商城和 B大厦约定,刘某的基本工资和社保由商城支付,奖金、津贴和福利由大厦支付。同年8月,刘某因奖金和福利待遇问题和大厦发生纠纷,遂以大厦为被申诉人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
劳动法的调整对象
理论实务
★劳动法的调整对象
→劳动关系(部分),非劳务关系
→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
★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
两者均属以劳动给付为目的的双务有偿合同
→双方当事人不同
→双方当事人关系不同
→劳动支配权、劳动风险责任承担不同
→劳动报酬性质、支付方式不
→适用法律、救济手段不同
■《意见》二、(一)、14。商城和大厦为劳
务关系,协商不成,可直接起诉;刘某和商城
之间为劳动关系。
★与雇佣关系的差别
劳动法的调整对象
★劳动关系成立的三或四标志
→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有货币形式的工资支付→必须有劳动工作岗位(纳入人事编制管理,调入档案?)→必须为职工缴纳社保
劳动合同
甲方:公司名称、地址、邮编、电话、法定代表人、职务.
乙方:姓名、性别、年龄、住址、邮编、电话、身份证号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等协商、
自愿签订本劳动合同书,以兹共同遵守。(鉴于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二、工作内容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四、劳动报酬
五、社会保险和福利
六、劳动纪律
七、劳动合同终止条件
八、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九、保密事项
十、其它事项
甲方:公司名称(签章) 乙方:姓名(签章)
年月日年月日
附件:
约首
内容
约尾
专项协议
竞业禁止协议
甲方:企业名称、地址、邮编、电话、法定代表人、职务
乙方:姓名、性别、年龄、住址、邮编、电话、身份证号码
鉴于乙方知悉的甲方商业秘密具有重要影响,为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原则,经
协商一致,达成下列条款。
一、乙方义务
未经甲方同意,在职期间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甲方同类的行业;
不论因何种原因从甲方离职,离职后3年内不得到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单位就职。
不论因何种原因从甲方离职,离职后3年内不自办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企业或者从事与甲方商业
秘密有关的产品的生产。
二、甲方义务
从乙方离职后开始计算竞业限制时起,甲方应当按照竞业限制期限向乙方支付一定数额的竞业限制补
偿费。补偿费的金额为乙方离开甲方单位前一年的基本工资[不包括奖金、福利、劳保等]。补偿费按季
支付,由甲方通过银行支付至乙方银行卡上。如乙方拒绝领取,甲方可以将补偿费向有关方面提存。
三、违约责任
乙方不履行规定的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一次性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金额为乙方离开甲方单位
前一年的基本工资的50倍。同时,乙方因违约行为所获得的收益应当还甲方。
甲方不履行义务,拒绝支付乙方的竞业限制补偿费甲方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