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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浙江省社区矫正人员考核奖惩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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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浙江省社区矫正人员考核奖惩办法(试行).docx

上传人:朱老师 2022/3/6 文件大小:27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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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浙江省社区矫正人员考核奖惩方法(试行)
第一章 总 那么
  
第一条 为加强对社区矫正人员的监督管理和教育矫正,依法标准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保障刑罚正确实施,维护社区矫正平安和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正实施细那么〔试行〕?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一条规定办理请假、续假和销假等手续。返回居住地时,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司法所报告。
  第十八条 社区矫正人员在社区矫正执行期间不得出国〔境〕,不得申请办理出国〔境〕证照;持有出国〔境〕证照的,应当主动向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上缴出国〔境〕证照。
  第十九条 社区矫正人员未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不得变更居住的县〔市、区〕。
  社区矫正人员因居所变化确需变更居住地的,应当按照?浙江省社区矫正实施细那么〔试行〕?第二十三条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经批准同意变更居住地的,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到新居住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
  第二十条 社区矫正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司法行政机关的要求,每月参加教育学****时间不少于八小时。
  第二十一条 有劳动能力的社区矫正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司法行政机关的要求,每月参加社区效劳,时间不少于八小时。
  第二十二条 被宣告禁止令的社区矫正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人民法院宣告的禁止令和?浙江省社区矫正实施细那么〔试行〕?第十九条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社区矫正人员应当严格遵守社区矫正信息化核查规定,持有的定位手机不得设置呼叫转移、人机别离、恶意关机和欠费或交给他人使用等。
  第二十四条 社区矫正人员考核奖惩按月进行,月度考核结果分为合格、根本合格、不合格三种。
  考核结果除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外,应当在司法所办公场所公示,接受监督。
  第二十五条 社区矫正人员当月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完成教育学****和社区效劳任务的,考核结果为合格。
  社区矫正人员当月遵守法律法规,但违反监督管理、教育学****社区效劳规定,未受到警告或治安管理处分的,考核结果为根本合格。
  社区矫正人员当月违反法律法规或监督管理、教育学****社区效劳规定,受到警告或治安管理处分的,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第三章 分类管理
  
第二十六条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考核情况对社区矫正人员实施分类管理,司法所负责日常工作。
  管理等级分为严格管理和普通管理两类。
  第二十七条 社区矫正人员自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登记报到之日起三个月内,应当接受严格管理。
  三个月期满后,司法所依据社区矫正人员再犯罪风险评估结果和监督管理期间考核情况,经合议后提出确定其管理等级的建议,报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
  合议人员由司法所工作人员、矫正小组等有关人员三人以上组成,人民检察院基层检察室等可派员列席,司法所合议意见应当保存。
  第二十八条 社区矫正人员连续三个月月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的,可以调整或维持为普通管理等级。
  社区矫正人员经评估确认再犯罪风险较大的,或者三个月内月度考核结果出现两次
根本合格的,或者一次不合格的,应当调整或维持为严格管理等级。
  第二十九条 司法所应当根据社区矫正人员的管理等级,实施相应的监督管理处遇。
  〔一〕严格管理的社区矫正人员,每周电话报告一次、每半月当面报告一次,一般不得请假外出。
  〔二〕普通管理的社区矫正人员,每半月电话报告一次、每月当面报告一次。
  司法所应当为社区矫正人员指定每次电话报告、当面报告的具体日期,并将报告情况记录在案。
  第三十条 分类管理等级按每三个月调整一次。符合调整条件的,由司法所合议后提出调整等级建议,报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实施;不符合调整条件,或者虽然符合调整条件但剩余矫正期限不满一个月的,按照原等级管理,并报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管理等级调整结果除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外,应当在司法所办公场所公示,接受监督。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将社区矫正人员管理等级调整结果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
  
第四章 奖 惩
  
第三十一条 社区矫正人员符合奖励条件或具有处分情形的,司法所应当及时合议并报告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接报后应当及时调查核实。
  证据材料包括予以奖励或处分的事实材料、社区矫正人员日常表现证明材料、其他有关证人证言和物证以及司法所合议意见等。
  第三十二条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根据调查情况,对社区矫正人员给予奖励或处分的事实及有关证据进行集体评议审核,决定相关处理意见。
  给予表扬或警告、提请治安管理处分案件的评议审核人员,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人、社区矫正和法制部门负责人等相关人员组成。
  提请减刑或者撤销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