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储蓄管理条例
储蓄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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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蓄管理条例
年月日国务院令第号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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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发展储蓄事业保护储户的合法权益加强
( (
储蓄管理制定本条例
( )
第二条凡在中国境内办理储蓄业务的储蓄机构和参加
储蓄的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的规定
( )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储蓄是指个人将属于其所有的人民
币或者外币存入储蓄机构储蓄机构开具存折或者存单作为
(
凭证个人凭存折或者存单可以支取存款本金和利息储蓄机
( (
构依照规定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活动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公款以个人名义转为储蓄存款
)
第四条本条例所称储蓄机构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或其
分支机构批准各银行信用合作社办理储蓄业务的机构以
( * (
及邮政企业依法办理储蓄业务的机构
)
第五条国家保护个人合法储蓄存款的所有权及其他合
法权益鼓励个人参加储蓄
( )
储蓄机构办理储蓄业务必须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
( + ( (
存款有息为储户保密的原则
( , )
储蓄管理条例
*
第六条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全国储蓄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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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负责储蓄机构和储蓄业务的
审批协调仲裁有关储蓄机构之间在储蓄业务方面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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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稽核储蓄机构的业务工作纠正和处罚违反国家储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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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法规和政策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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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中国人民银行经国务院批准可以采取适当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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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稳定储蓄保护储户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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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除储蓄机构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办理储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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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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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储蓄机构
第九条储蓄机构的设置应当遵循统一规划方便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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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注重实效确保安全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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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储蓄机构的设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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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批准并申领经营金融业务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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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但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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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储蓄机构的设置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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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机构名称组织机构和营业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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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熟悉储蓄业务的工作人员不少于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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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有必要的安全防范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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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经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批准储蓄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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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可以设立储蓄代办点储蓄代办点的管理办法由中国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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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规定
!
第十三条储蓄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时间营业不得擅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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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蓄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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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业或者缩短营业时间
!
第十四条储蓄机构应当保证储蓄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支
付不得违反规定拒绝支付储蓄存款本金和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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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储蓄机构不得使用不正当手段吸收储蓄存
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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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储蓄业务
第十六条储蓄机构可以办理下列人民币储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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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活期储蓄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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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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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零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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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存本取息定期储蓄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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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整存零取定期储蓄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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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定活两便储蓄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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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华侨人民币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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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经中国人民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