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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1
第 13 卷第 5 期陕西经贸学院学报 Vol. 13 No. 5
2000 年 10 月 Journal of Shaanxi Economics & Trade Institute Oct. 2000
合同实务中若干问题研究
周作斌
(陕西经贸学院法学系,陕西西安 710061)
摘要:公民和法人越权行为无效认定的传统民法理论受到合同立法的挑战,确定非法人组织的合同主体资
格是合同立法的国际趋势。是否依缔约为目的是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实质区别,区分合同成立和合同生效是我
国合同法的重大突破。格式合同的实际运用受到法律的严格限制。缔约责任体现了法律对经济领域规制的
完善。
关键词:合同法;越权;合同;要约;缔约;违约
中图分类号:D923 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 - 1097 (2000) 05 - 0046 - 06
合同法的公布与实施,结束了我国长期以来合行为无效。而《合同法》将其规定为效力待定的民事
同立法三分天下的局面,特别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行为,由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根据未成年人的利益选
法律制度的健全和完善,合同法作为市场经济市场择决定该行为的效力。应当说《, 合同法》的这项改
主体之间的基本法律,日益凸显出它的重要性。本变是我国立法上的一项进步,因为一味否认这两类
文试就合同法实施中出现的新问题,从理论和实践民事行为的效力,并不有利于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
的结合上对合同法的一些重要制度和重要的理论问权益,与立法初衷相悖。
题进行探讨和研究,以期更好地掌握合同法的立法
二、法人的越围问题
精神,保证合同法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发挥更大、更重
要的作用。法人超越他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范围签订的
合同如何处理《, 合同法》没有明确规定。最高人民
一、公民的越权问题
法院 1987 年颁布的《关于在审理经济合同纠纷中具
公民的越权问题即公民个人超越自己的权利能体适用经济合同法的若干问题解答》第 4 条规定,超
力和行为能力订立合同的法律后果问题。公民超出越经营范围的合同应当认定为无效。合同全部超越
自己的行为能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行为有两种情经营范围的,全部无效,部分超越经营范围的,部分
况:一是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与他人订立合同;二是无效。同年颁发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涉外经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与他人签订的依法不能由他签济合同法若干问题解答》第 3 条也规定,订立合同的
订的合同。根据《合同法》第 47 条的规定,无民事行我国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的经济合同无效,并且应
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可以对该当根据《民法通则》第 49 条的规定,企业法人超越登
合同进行追认,经监护人依法追认的合同有效,否则记机关核准的经营范围从事非法经营,企业法人应
该合同不发生法律效力。这里需要强调的是《合同当承担由此引起的损害赔偿责任。但是随着我国改
法》本条的规定改变了《民法通则》的规定。民法通革开放的推进,对企业经营范围的限制逐渐放松,在
则第 58 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司法实践中,只要签订的合同没有违反法律强制性
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实施的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规定,一般不因此而认定合同无效,应该说这是我国
收稿日期: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