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
第 1 页 共 收视费(5)供暖费(6)燃气费(7)物业管理费(8)房屋租赁税费(9)卫生费(10)上网费(11)车位费(12)室内设施修理费(13) 费用。
本合同中未列明的与房屋有关的其他费用均由甲方担当。如乙方垫付了应由甲方支付的费用,甲方应依据乙方出示的相关缴费凭据向乙方返还相应费用。
第六条 居间服务
(一)丙方应当仔细负责地为甲乙双方订立房屋租赁合同供应机会或媒介服务,照实报告有关订立房屋租赁合同的事项,并帮助甲乙双方办理物业交验。
(二)本合同签订后(□即时/ □ 日内),甲方应向丙方支付月租金的** %即人民币**元整(¥:** )作为佣金,支付方式:□现金/□转帐支票/□银行汇款;乙方应向丙方支付月租金的** %即人民币**元整(¥:**)作为佣金,支付方式:□现金/□转帐支票/□银行汇款。甲乙双方支付的佣金总合应不超过月租金标准。
(三)本合同签订后,如租赁双方解除、中止或变更租赁关系的,租赁双方仍应向丙方支付所约定的佣金。
第七条 房屋维护及修理
(一)甲方应保证出租房屋的建筑结构和设备设施符合建筑、消防、治安、卫生等方面的平安条件,不得危及人身平安;乙方保证遵守国家、北京市的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房屋所在小区的物业管理规约。
(二)租赁期内,甲乙双方应共同保障该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处于适用和平安的状态:
1、对于该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因自然属性或合理运用而导致的损耗,乙方应刚好通知甲方修复。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通知后的**日内进行修理。逾期不修理的,乙方可代为修理,费用由甲方担当。因修理房屋影响乙方运用的,应相应削减租金或延长租赁期限。
2、因乙方保管不当或不合理运用,致使该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发生损坏或故障的,乙方应负责修理或担当赔偿责任。
第八条 转租
除甲乙双方另有约定以外,乙方需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方可在租赁期内将房屋部分或全部转租给他人,并就受转租人的行为向甲方担当责任。
第九条 合同解除
(一)经甲乙双方协商一样,可以解除本合同。
(二)因不行抗力导致本合同无法接着履行的,本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