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第六章公共行政人员
第一节公务员及其分类
1
第二节公共行政领导者
2
第三节公务员制度
3
第四节中国的公务员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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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部长:谁关心我我就关心谁;
纪委书记:谁不关心我我就关心谁;
宣传部长:谁关心我,我就关心他的正面,谁不关心我,我就关心他的反面;
市委书记:谁关心我我就让组织部长关心他,谁不关心我我就让纪委书记关心他。
公务与公务员
第一节
公务与私务
官员与公务员
公务:对国家事务和社会公共事务所进行的组织、领导、
监督等管理活动
私务:以个人名义、代表个人并为个人利益服务而进行的活动
官员:在党政机关、军队里具有一定职务的公务人员
公务员:依法履行公职、纳入行政编制,并由财政负
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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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一般具有以下四个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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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与私务的区别:(1)公务活动是代表国家,以国家名义进行的活动,为国家、集体、公众利益服务,而私务活动是以个人名义进行的活动,以实现个人目的为宗旨,为个人利益服务。
(2)公务活动具有社会公共事务管理性质,即使私务活动中存在一定的管理职能,如私营企业主管理其企业的活动,也只是一种个人行为,而不是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行为。
公务与私务的区别:
(1)公务活动是代表国家,以国家名义进行的活动,为国家、集体、公众利益服务,而私务活动是以个人名义进行的活动,以实现个人目的为宗旨,为个人利益服务。
(2)公务活动具有社会公共事务管理性质,即使私务活动中存在一定的管理职能,如私营企业主管理其企业的活动,也只是一种个人行为,而不是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行为。
关于公务员的界定有三种类型:
一是将公务员限定在行政系统内。公务员仅指中央政府系统中非选举产生和非政治任命的事务官,不包括由选举或政治任命产生的内阁成员及各部政务次官、政治秘书等政务官。英国及许多英联邦国家基本属于此类型。
英国对“公务员”的涵义没有一个精确的定义,Civil Servant的英文原意是“文职服务员”或“文职仆人”。指在英国中央政府系统中非经选举产生和非经政治任命的、没有过失可以长期任职的文职人员,它不包括大臣、法官、军人、公共企事业机构的职员和地方机构的人员。
二是将公务员范围扩大到整个行政系统的所有工作人员,包括选举产生和政治任命的政务官在内。美国属于这一类型。
美国是实行“三权分立”较为典型的国家,行政部门的文职官员统称“政府雇员”(“公务员”),包括部长、副部长、助理部长、独立机构的长官等政治任命官员和行政部门的其他文职人员,而立法部门的参议员和众议员、国会雇用的职员以及司法部门的法官均不属于文官。
三是将所有国家机关,包括立法、行政、司法三大系统的工作人员以及公共企事业单位的人员(如邮局职工、公共汽车司机等)统称为公务员。
法国属于这一类型。在法国,公务员包括中央、大区、省、市镇及其公务法人的行政组织中的文职人员、议会工作人员和司法部门的法官、军事人员以及工商业性质的国家管理部门、公用事业和公立公益机构的人员。在此基础上,将公务员分为“公务员”与“地方公务员”,“特别职”与“一般职”公务员。
在我国,公务员概念的内涵和外延是随着人事制度改革的推进而有所变化的。
(1)1987年党的十三大报告中首次正式使用“公务员”一词。
(2)1993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一次使“公务员”成为法律术语,并且在第三条将公务员定义为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除工勤人员外的工作人员,在党的机关、立法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群众团体、企事业单位中的人员都不属于公务员的范围。
(3)2006年1月1日实施的《公务员法》中更加明确了中国公务员的界限。中国公务员就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行政编制,并由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第一,依法履行公职。
第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行政编制是指工作人员的工资和日常办公经费由行政经费开支。执行国家职能及政治体系管理职能的国家权力机关、国家公务机关、国家审判机关、国家检察机关、党派机关、政协机关、人民团体所使用的人员编制,列为国家行政编制。
第三,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