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第十章房地产管理法规
王凌云
第一节概述
一、房地产的概念
广义:包括一切作为不动产的土地、房屋及固着于土地、房屋上不可分离的部分。
狭义:仅指城市中具有商品房意义的房地产。
不论是广义上的还是狭义上的房地产,从财产的含义上讲均为不动产。
财产——财产的位置是不能移动——房地产所有权或不动产物权(占有、使用、收益、出售、馈赠、抵押、交换等处分的权利)
二、房地产法的概念
广义:是指调整在房地产开发、经营和各种服务活动中形成的一定社会关系的法律、法规、条例等的总称。
狭义:指国家立法机关,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对城市房地产关系做统一调整的基本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与房地产有关的法律、法规
1986年6月25日制定通过,经过1988年12月29日、1998年8月29日、2004年8月28日修订的《土地管理法》。
1994年7月25日制定通过,2007年8月30日修订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2007年3月16日制定通过的《物权法》。
: 《城乡规划法》
3、行政法规
4、地方性法规
三、房地产法的调整对象
(商品)性质的房地产关系
平等主体之间基于房地产而发生的所有、使用、转让、抵押、租赁等经济关系
不平等主体之间基于房地产的征用、拆迁、土地用途管制、建设立项审批、房地产税收以及行政调处有关纠纷等经济关系
土
地
房屋
政府
主体
房地产法律关系
房地产开发商
建筑商
购房者
其他主体
四、房地产法的基本原则P253
促进房地产商品化原则
如国家实行国有土地有偿、有期限的使用制度,住宅商品化制度
合理利用土地和保护耕地原则
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保护耕地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
国家扶持发展居民住宅原则
“国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扶持发展居民住宅建设,逐步改善居民的居住条件。”(《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条)
保护房地产权利人合法权益原则
一、房地产开发概述
1、概念
房地产开发是以土地开发和房屋建设为投资对象所进行的生产经营活动
在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房屋建设的行为
注意:
房地产开发用地仅限于国有土地
房地产开发用地仅指开发用地的使用权
第二节房地产开发
新城区土地开发、旧城改造
如住宅、标准厂房、办公用房等。
项目的选址和前期策划
工程报建
可行性研究与可研报告
房地产营销
工程施工
物业管理工作
勘察设计、规划审批等
房地产开发程序
项目的选址和前期策划
可行性研究与可研报告
勘察设计、规划审批等
项目的选址和前期策划
可行性研究与可研报告
工程报建
勘察设计、规划审批等
项目的选址和前期策划
可行性研究与可研报告
工程施工
工程报建
勘察设计、规划审批等
项目的选址和前期策划
可行性研究与可研报告
房地产营销
工程施工
工程报建
勘察设计、规划审批等
项目的选址和前期策划
可行性研究与可研报告
物业管理工作
房地产营销
工程施工
工程报建
勘察设计、规划审批等
项目的选址和前期策划
可行性研究与可研报告
二、城市房地产开发用地P254
(一)土地使用权出让
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特征: ①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是土地使用权转让的一种特殊形式
②出让的标的是土地使用权,其范围仅限于国有土地使用权。
③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只能是国家
④土地使用权出让是一种有偿行为
⑤土地使用权的时间限制
(一)居住用地七十年; (二)工业用地五十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 (四)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 (五)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