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5
文档名称:

绍兴市养犬管理办法.docx

格式:docx   大小:66KB   页数:5页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DOCX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分享

预览

绍兴市养犬管理办法.docx

上传人:cby201601 2022/4/2 文件大小:66 K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绍兴市养犬管理办法.docx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绍兴市养犬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保障公民人身 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及《绍兴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结绍兴市养犬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保障公民人身 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及《绍兴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建成区为限制养犬区域(简称“限养区”)。 限养区的具体范围由各区、县(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本市限养区范围内单位和个人的养犬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对养犬实行严格管控、禁限结合的原则。限养区内禁止饲养烈性犬、 大型犬,严格限制犬只养殖场设置。
第四条 养犬管理有关部门工作职责:
建立由综合执法、公安、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市场监管和其他有关部门组 成的养犬管理工作协调机制,明确任务分工。
(一)综合执法部门负责养犬的登记、办牌,犬只留检、周转(收容)场所 的设置,狂犬、流浪犬、无主犬、无证犬的处置及违规养犬行为的查处;牵头修 订和完善养犬管理相关制度,受理养犬管理方面的投诉和举报,并督促有关部门 处理;开展养犬管理工作宣传活动,统一制作犬只标牌资料;定期组织召开协调 机制会议,及时通报情况信息,研究部署相关工作。
(二)公安部门负责确定并公布烈性犬、大型犬的体型标准和种类;负责查 处打击因犬引发的违反治安管理和犯罪行为, 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相关执法和应急 处置工作。
(三)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犬类狂犬病的疫苗免疫、监测,加强动物防疫条件
审查;负责发放犬类免疫证,做好犬只集中饲养和无害化处理等场所 (包括犬只 周转、收容场所)以及犬诊疗机构的审查许可工作;负责对犬只无害化处理进行 技术指导。
(四)卫生健康部门负责人用狂犬病疫苗注射、犬伤处置、狂犬病人抢救治 疗、人类狂犬病疫情监测及卫生宣传教育工作,加强犬伤规范化处置。
(五)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涉犬经营单位依法进行登记和监督管理,对违法 违规经营行为进行查处。
(六)财政部门负责养犬管理工作中涉及全市范围的宣传、公益广告制作及 各类标牌资料等费用的统筹保障。
(七)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犬只周转 (收容)场所设置用地的协调保障。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和滨海新城管委会负责落实养犬管理属地责任,做
好本区域内养犬管理各项工作。
第五条 实行养犬登记挂牌制度,按下列规定进行申请登记:
需要养犬的单位或个人,须携带犬主身份证件和犬只,到设有“免疫、登记、 办牌” 一站式服务点的宠物医院、兽医诊疗机构进行兽用狂犬病疫苗免疫接种和 电子芯片植入,缴纳费用后领取犬只登记牌,做到“一犬一牌一号”。犬只需要
再次接种疫苗的,犬主凭犬只登记牌即可实施接种。 对不符合条件的犬只,由犬 主自行处置,不得饲养。
犬只登记牌信息包括:犬主姓名、住址、联系方式,犬只类型及编号。电子
芯片信息除上述登记信息外,还应记录犬只接种免疫的相关信息。
综合执法部门应会同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等部门加强行业规范管理,对全市 范围内的宠物医院、兽医诊疗机构开展调查登记。经审核可以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