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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保险及福利
社会保险
正式劳动合同制员工参加政府的各项社会保险。
季节工(临时工)参加政府的扩面养老保险。
特聘工的社会保险按双方签订的聘用协议约定执行。
社会保险的比例及额度将根据国家社保政策的调整而调整。具体内容参见社会保险有关条例。
养老保险
职工按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作为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工资基数,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超过300%的按300%计。
2007年个人按上年度缴费基数的8%缴纳,企业按18%;按上年缴费工资的8%建立个人帐户金,个人缴费全部记入个人帐户金,其余部分从企业缴费中划入。
个人缴费不计征个人所得税。
凡97年12月31日之前参加工作并投保的职工(简称“中人”)到达法定年龄退休,缴费年限满10年的,退休时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凡1997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2011年1月1日以后办理退休的“中人”及1998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新人”,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满15年的;1997年12月31日参加工作,2010年12月31日以前退休的“中人”,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满10年的,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
1998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资并投保的员工(简称“新人”),缴费年限满15年的,退休时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
医疗保险(详见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统筹基金、个人医疗帐户金、企业补充医疗保险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金四部分组成。
公司按在职职工的上年度工资总额的5%向市医保机构缴纳社会医疗保险统筹基金。
个人帐户金由二部分组成:一是由在职职工按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的2%向单位缴纳,另一部分由公司按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2-5%左右比例提取根据职工不同年龄划入。
补充医疗保险金在在职职工上年度工资总额的4%以内的部分,从职工福利费中列支,应付福利费不足列支的,经财务
部门核准后可列入成本。
重大疾病医疗救助金公司按上月末参保的在职职工和退休人数,每人每月5元向市医保机构缴纳。
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年度累计医疗费用最高限额为市区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4倍。
失业保险
个人按20元/月上缴,单位按上年度工资收入的2%上缴。失业后根据连续工龄,员工可向就业局领取失业金。
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
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失业金给付标准,按当地政府确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70%--80%支付,现行标准为469元/月。
工伤保险
单位按上年度工资收入的浮动费率(---%)向社保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
工伤范围: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从事本单位日常生产、工作或本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的工作的,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本单位负责人指定但从事直接关系本单位重大利益的工作的;
经本单位负责人安排或同意,从事与本单位有关的科学试验、发明创造和技术改进工作的;
在生产工作环境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造成职业病的;
在生产工作的时间和区域内,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伤害的,或由于工作紧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
因履行职责遭致人身伤害的;
从事抢险、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公众利益的活动的;
因公、因战致残的军人复员转业到企业工作后旧伤复发的;
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事故造成伤害或失踪的,或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
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的;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不属工伤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