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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师范学院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评选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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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师范学院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评选暂行办法.doc

上传人:艾米 2022/4/14 文件大小:3.32 M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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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师范学院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评选暂行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洛阳师范学院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评选暂行办法
纪守法,秉公办事,廉洁奉公,忠诚党的教育事业,模范履行职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以人为本的教育思想,
洛阳师范学院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评选暂行办法
纪守法,秉公办事,廉洁奉公,忠诚党的教育事业,模范履行职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以人为本的教育思想,热爱学生,关心学生的全面成长,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在培养人才方面成绩显著;
2.圆满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在教学基本建设、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等方面成绩突出;
3.治学严谨,敬业尽责,信守学术道德规范,在教育教学研究、科学研究、技术推广等方面成绩突出;
4.能针对教职工生的思想实际,采取生动灵活的教育方法,思想政治教育效果明显、成绩突出;
5.在学校管理、服务和建设工作中,勇于创新,责任心强,工作效率高,模范带头作用好,成绩突出。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者,不得评为“优秀教师”或“优秀教育工作者”:
1.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
2.年度考核基本合格或不合格;
3.当年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刑事处罚;
4.一年内旷工累计达到七天;
5.一年内病事假达到三十天。
第三章 评选办法和程序
第八条 人事处负责组织开展全校优秀教师和优秀教育工作者的评选工作,发文公布评选的基本要求、具体事项和推荐名额等。
第九条 各部门具体组织实施本部门优秀教师和优秀教育工作者的评选、推荐工作,并按规定程序将推荐结果和有关材料按期报送人事处。
第十条 学校成立评选“优秀教师”和“优秀教育工作者”领导小组,负责对各部门推荐人选的审核工作,审核结果经学校党委会研究后予以公示,若无异议,即确定为当年学校优秀教师和优秀教育工作者当选人。
第四章 表彰奖励
第十一条 学校于每年教师节对优秀教师和优秀教育工作者进行表彰奖励,并分别授予“洛阳师范学院优秀教师”、“洛阳师范学院优秀教育工作者”荣誉称号。
第十二条 “优秀教师”和“优秀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