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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土地整治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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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土地整治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Alone-丁丁 2022/4/16 文件大小:4.73 M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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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土地整治管理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湖北省土地整治管理办法
  市、县两级的土地整治规划,分别由本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经批准立项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实施。
  第二十四条土地整治项目实施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项目概况和项目区土地利用现状;
  (二)土地整治的目标和任务;
  (三)拟采用的土地整治标准和措施;
  (四)土地整治工作计划与进度安排;
  (五)土地整治资金使用与进度安排;
  (六)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五条项目法人应当依法采取招标方式选定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项目施工单位。
  项目法人应当与项目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
  第二十六条项目法人根据工程投资规模,依法采取招标等公开方式,选定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项目监理单位。
  第二十七条土地整治项目工程施工应当尽量安排在农闲期间进行,尽量减少工程施工对农作物的损毁。
  项目施工单位应当按照项目规划设计和施工合同进行施工,不得擅自变更项目建设位置、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和建设内容。
  第二十八条土地整治后的耕作层、平整度、灌排条件、道路通达条件以及生态保护措施等,应当符合项目规划设计要求和有关标准。
 
 第二十九条土地整治项目工程质量不符合项目规划设计要求和规定的标准,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缺陷,项目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
  第三十条土地整治项目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有关部门和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向土地整治项目区派驻代表,依法对项目建设进度、质量等进行监督,对相关事务进行协调。
  项目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对土地整治项目工程建设的投资、建设工期和工程质量等进行监理。
  土地整治项目所在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及村民有权对土地整治项目工程质量进行监督。
  第三十一条土地整治项目竣工后,项目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财政、环保、住建、交通、水利、农业、审计、林业等有关部门和项目所在地乡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村民代表进行初步验收。初步验收不合格的,项目施工单位应当返工或者返修。
  初步验收通过后,项目法人应当向批准立项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
  批准立项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受其委托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竣工验收。
  第三十二条土地整治项目竣工验收后,项目法人应当及时落实工程管护主体,办理资产移交手续,明确管护责任和义务。
  土地整治项目工程管护主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工程受益范围和受益对象等情况确定:
  (一)受益范围跨乡(民族乡、镇)行政区域且以水利设施为主的工程,由县级人民政府水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护或者委托所属工程管理单位负责管护;
  (二)受益范围跨行政村的工程,由乡级人民政府负责管护或者委托村民委员会负责管护;
  (三)受益范围为一个行政村的工程,由村民委员会负责管护或者委托受益范围内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专业协会等组织负责管护;
  (四)鼓励利用市场方式确定工程管护主体。在依法经受益农民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的前提下,可依法通过承包、租赁、拍卖、业主负责制等多种方式落实工程管护主体;
  (五)按照村民自治管理的原则,有条件的地方可以灌区或者项目所在地乡(民族乡、镇)、村为单位组建农民用水协会或者土地整治项目工程管护协会,负责土地整治项目区内各类工程设施的统一管护。
  第三十三条土地整治项目工程管护主体应当按照合同规定,依法进行工程管护,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收取有关费用,不得擅自将工程及设备变卖。
  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土地
整治项目工程管护主体的管理,建立土地整治项目工程运行监测评价工作制度。
  第三十四条土地整治项目工程管护经费可以按照以下办法筹集:
  (一)通过土地整治项目区内工程承包、租赁、拍卖等形式取得的收入,优先用于工程管护;
  (二)建立多元化的投入机制。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工程管护补助资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通过从集体收益中安排适当比例的工程管护经费;采取村民一事一议等形式筹集工程管护资金,用于工程管护;
  (三)其他多形式多渠道筹集工程管护资金。
  第三十五条实行土地整治项目后评价考核制度。
  土地整治项目后评价工作由市(州)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