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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城市设计管理办法(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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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城市设计管理办法(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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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城市设计管理办法(试行).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湖北省城市设计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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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成专门章节,作为相应规划成果的组成部分。
单独编制的城市设计包括总体城市设计、区段城市设计以及专项城市设
湖北省城市设计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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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成专门章节,作为相应规划成果的组成部分。
单独编制的城市设计包括总体城市设计、区段城市设计以及专项城市设计。总体城市设计是针对城市、镇规划区编制的城市设计,与城市、镇总体规划相对应。区段城市设计是针对城市、镇规划区内局部地区与地段编制的城市设计,与控制性详细规划相对应。专项城市设计是针对城市整体风貌、夜景照明、天际线、开敞空间系统、城市色彩、立体空间形态、公共环境艺术等特定要素、空间和问题编制的城市设计。
第九条 编制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应当设立城市设计专门章节,并作为总体规划成果的重要组成部分一并上报审批。如有必要,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组织单独编制总体城市设计,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审批。
已编制城市规划、镇规划的,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城市规划、镇规划编制城市设计,落实总体规划的有关要求,不得违反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第十条 总体规划或总体城市设计中应当划定城市设计的重点地区,包括历史文化街区的建设控制地带、重要的更新改造地区,以及城市中心地区、交通枢纽地区、重要街道和滨水地区等能够集中体现和塑造城市文化、风貌特色,具有特殊价值、特定意图的地区。
第十一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重点地区的区段城市设计,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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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重点地区的区段城市设计应当依据城市、镇总体规划,并与总体城市设计相衔接。重点地区的区段城市设计经过审批后,应作为该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修编的依据之一。
如有必要,重点地区的区段城市设计可与控制性详细规划修编同步进行。同步编制时,其成果应与控制性详细规划同步审查,一并报批。
第十二条 重点地区以外区域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明确景观风貌、公共空间和建筑布局等方面的城市设计要求。如有必要,可在规划成果中设立城市设计专门章节。
第十三条 总体规划阶段城市设计以及总体城市设计,其主要内容包括:确定城市风貌特色,优化城市形态格局,明确城市公共空间体系,建立城市景观框架,划定城市设计的重点地区。
重点地区的区段城市设计主要内容包括:塑造景观特色,明确空间结构,组织公共空间,协调市政工程,建筑群体与建筑风貌控制引导。
第十四条 城市设计成果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采取座谈、论证、网络等多种形式及渠道,广泛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依法对草案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0日。
城市设计经批准后,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批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政府信息网站以及当地主要新闻媒体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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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市设计,应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择优确定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编制工作。
总体城市设计的编制单位应具备与该地总体规划相同的城乡规划编制资质。重点地区区段城市设计的编制单位应具备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