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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城市设计管理办法(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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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城市设计管理办法(试行).doc

上传人:yzhluyin1 2019/8/14 文件大小:58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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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城市设计管理办法(试行).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湖北省城市设计管理办法(试行)附件:湖北省城市设计管理办法(试行)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城市规划与建设管理,提升城市空间环境品质和城市建设水平,彰显城市风貌和特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湖北省行政区域内城市、县人民政府(包括神农架林区)所在地镇的城市设计组织、编制、审批、实施与管控。其他需要开展城市设计工作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城市设计管理与指导工作。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设计的管理工作。第四条本办法所指城市设计,是以城镇空间组织与优化为目的,对包括人、自然和社会经济因素在内的城市形态、空间环境和景观风貌所进行的构思与设计。城市设计是城市规划工作的重要内容,贯穿于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全过程。进行建筑设计、市政设计、风景园林设计、景观环境设计,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应当符合城市设计。第五条开展城市设计工作,应当尊重城市发展规律,坚持以人为本,注重历史文化的传承与保护;应当注重设计方案的多样性和特***,体现城市的地域特征、民族特色和时代风貌;应当注重城市设计实施的可操作性,加强城市设计与规划管理的对接,将管控要求落实到规划实施管理中;应当根据所在城市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资源禀赋,因地制宜,逐步推进。第六条鼓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建立城市设计专家咨询论证机制。有条件的城市、县可在城市规划委员会下设立城市设计专家委员会,负责城市设计工作的技术指导和城市设计方案的决策咨询。第七条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市设计所需的经费应作为城乡规划编制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编制组织与审批第八条本办法所规定的城市设计既包括法定规划中的城市设计内容,也包括单独编制的城市设计。法定规划中的城市设计包括总体规划阶段城市设计与控制性详细规划阶段城市设计,是在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的过程中,将城市设计有关内容形成专门章节,作为相应规划成果的组成部分。单独编制的城市设计包括总体城市设计、区段城市设计以及专项城市设计。总体城市设计是针对城市、镇规划区编制的城市设计,与城市、镇总体规划相对应。区段城市设计是针对城市、镇规划区内局部地区与地段编制的城市设计,与控制性详细规划相对应。专项城市设计是针对城市整体风貌、夜景照明、天际线、开敞空间系统、城市色彩、立体空间形态、公共环境艺术等特定要素、空间和问题编制的城市设计。第九条编制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应当设立城市设计专门章节,并作为总体规划成果的重要组成部分一并上报审批。如有必要,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组织单独编制总体城市设计,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审批。已编制城市规划、镇规划的,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城市规划、镇规划编制城市设计,落实总体规划的有关要求,不得违反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第十条总体规划或总体城市设计中应当划定城市设计的重点地区,包括历史文化街区的建设控制地带、重要的更新改造地区,以及城市中心地区、交通枢纽地区、重要街道和滨水地区等能够集中体现和塑造城市文化、风貌特色,具有特殊价值、特定意图的地区。第十一条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重点地区的区段城市设计,报城市、县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