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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职工提前离岗休养的有关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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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关于职工提前离岗休养的有关规定
为了进一步深化“三项制度”改革,积极推进玉林烟草行业的发展步伐,根据区局有关精神,结合玉林烟草的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职工提前离岗休养(内退)的条件
、凡男年满50周岁或工作年限满30年、女年满45关于职工提前离岗休养的有关规定
为了进一步深化“三项制度”改革,积极推进玉林烟草行业的发展步伐,根据区局有关精神,结合玉林烟草的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职工提前离岗休养(内退)的条件
、凡男年满50周岁或工作年限满30年、女年满45周岁或工作年限满25年的职工,本人提出申请,经玉林局批准,可办理内退手续。
、凡男年满53周岁、女年满48周岁的职工,原则上不再聘任现职岗位,劝其办理内退手续,现聘任在中层岗位(副科级以上)的,可根据职数编制和工作需要而定。
、凡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的职工,不再聘任现职岗位,一律办理内退手续。
二、提前离岗休养(内退)的待遇
1、凡在2002年4月1日后办理内退手续的职工,其内退金按其岗位工资的85%发放,其他年功工资(工行龄工资)及各种福利补贴按原标准发放。
2、凡在2002年4月1日后办理内退手续的职工,按内退条件第1条办理内退手续的,内退第一年原岗位效益工资按50%发放,第二年按30%、第三年直至正式退休按10%发放;按内退条件第2条办理内退手续的,内退第一年原岗位效益工资按30%发放,第二年按20%、第三年直至正式退休按10%发放;按内退条件第3条办理内退手续的,内退第一年直至正式退休原岗位效益工资按10%发放。
3、2002年4月1日前办理内退的职工,从2002年4月1日起,其内退金在原计提基数不变的情况下,在原计提比例基础上增加10%发放,其他待遇保持不变。
三、凡具有下列之一者,不得享受上述内退待遇第2条规定待遇。
1、2002年4月1日前已办理内退手续的职工;
2、办理内退手续前不享受岗位效益工资待遇的;
3、内退期间发现有违法违纪行为的。
四、各县(市)局(公司)股长及股长以下的职工的内退金,在不高于现职计件工资的前提下,各单位可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作出相应的规定,报玉林局(分公司)政工科备案。
五、其他内退待遇按原有关规定办理。
六、本规定的解释权属。
七、本规定从2002年4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