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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公民旁听贺州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试行办法法律法规.tx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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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公民旁听贺州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试行办法法律法规.txt

上传人:yixingmaoj 2014/11/13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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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公民旁听贺州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试行办法法律法规.txt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与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使广大公民了解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情况,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推进人大工作的民主化和公开化进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贺州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和《贺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常驻本市行政区域内年满十八周岁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和在本市投资的港、澳、台同胞,均可申请旁听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依法被限制人身自由或者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第三条旁听公民只旁听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及联组会议。
第四条公民旁听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根据会议议程,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
第五条安排公民旁听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在举行会议的15日前,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公告。
第六条旁听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公民人数每次不超过30人,旁听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公民人数每次不超过8人。
第七条公民申请旁听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应当持本人身份证、工作证,或者工作单位、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的介绍信,于会议召开7日前到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报名,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审核确定旁听公民名单并发给旁听证。
第八条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设旁听席,旁听公民应遵守《旁听须知》和会场纪律,对不遵守纪律的旁听公民取消其旁听资格。
第九条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时,旁听公民没有发言权和表决权,旁听公民对会议审议议题的建议意见,可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市人民代表大会秘书处或者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反映。市人民代表大会秘书处或者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对旁听公民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经综合整理后,交有关部门研究。
第十条旁听公民的交通、食宿等费用自理。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贺州市人大常委会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与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使广大公民了解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情况,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推进人大工作的民主化和公开化进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贺州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和《贺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常驻本市行政区域内年满十八周岁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和在本市投资的港、澳、台同胞,均可申请旁听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依法被限制人身自由或者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第三条旁听公民只旁听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及联组会议。
第四条公民旁听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根据会议议程,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
第五条安排公民旁听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在举行会议的15日前,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公告。
第六条旁听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公民人数每次不超过30人,旁听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公民人数每次不超过8人。
第七条公民申请旁听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应当持本人身份证、工作证,或者工作单位、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的介绍信,于会议召开7日前到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报名,由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