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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 (3).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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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 (3).doc

上传人:junjun2875 2017/2/20 文件大小:114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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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 (3).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 1- 扬州市《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和卫生部、公安部及江苏省卫生厅、公安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出生医学证明》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婴保健法》的规定, 由依法取得执业许可和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助产机构出具的证明新生儿出生状态、血亲关系,申报国籍、户口,取得公民身份证号码等的法定医学证明,一经签发,立即生效。第三条凡在扬州市行政区域内,《出生医学证明》的申报、领取、签发、使用与管理等事项,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二章行政管理第四条《出生医学证明》实行省、市、县三级管理。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具体负责辖区内《出生医学证明》的监督管理,指定专人,明确责任, 并将管理人员名单上报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第五条《出生医学证明》的订购、运输、存放、领取等具体事宜可委托同级妇幼保健机构承办,并与被委托单位签订《安全责任协议书》。被委托单位要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切实加强管理,定期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书面报告管理工作情况。第六条实行逐级申报订购和发放制度。各县(市、区)妇幼保健机构和扬州市城区具有签发《出生医学证明》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于每年 1月份和 7月份统一向扬州市妇幼保健院(所)申报,市妇幼保健院(所)根据申报计划每半年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报订购数量,各申报单位按申报计划领取《出生医学证明》,并建立订购、发放台帐。各妇幼保健机构发放《出生医学证明》时,应详细记录《出生医学证明》号码及发放单位的具体名称,留取领取人签字和联系电- 2- 话。第七条规范《出生医学证明》的废证管理。各县(市、区)妇幼保健机构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证件的安全运送和妥善保管,减少因打印、填写错误而产生的废证。认真登记废证的编号和废证原因,严格控制废证率,每年的废证率不超过 1%。《出生医学证明》的保管要做到责任到人,确保安全。因意外导致潮湿、破损及打印错误的,应将其数量和编号及时报扬州市妇幼保健院(所)保健部申请作废。发生《出生医学证明》丢失事件的,使用单位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及时将丢失数量、编号、原因、处理结果等书面报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第八条《出生医学证明》使用和管理单位要实现信息化管理,专网专用, 严禁接入互联网,确保信息安全。实现计算机打印和存储《出生医学证明》所有信息,对辖区内助产机构《出生医学证明》的发放与管理工作进行实时监督,随时掌握工作动态。专网建成或使用前,各县(市)妇幼保健机构每月将签发《出生医学证明》信息电子档送同级公安机关治安(户政)部门,市区各签发机构将电子档送市公安局治安支队户政科。第九条《出生医学证明》标准规格及真伪鉴别方法,参照《卫生部、公安部关于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基妇[2003]23 号)和《关于加强新版< 出生医学证明> 启用管理的通知》(卫妇社发[2004]319 号)的要求执行。第十条助产机构负责《出生医学证明》的分管领导及签发的具体工作人员须经过《出生医学证明》使用管理的专题培训,取得合格证书后方能上岗,严禁无证上岗。《出生医学证明》培训与助产技术培训周期保持一致,每三年进行一次培训换证。第十一条签发单位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应为新生儿及监护人所提供的个人资料保密,未经当事人书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披露或泄漏。第十二条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