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
工厂租赁经营合同
工厂生产租赁经营合同(一)
第一章 总那么
第一条 订立合同双方:公司,以下简称出租人;及其合伙人,以下简称承租人。
其次十四条 承租人必需保证租赁的厂房、设备的完好,遵照设备管理的有关规定,对设备进展定期维护保养,不经出租人的同意不得转租、转包他人经营。
合同终止时,承租人应当保证租赁的固定资产净值不削减。
承租人应当对租赁的厂房、设备进展财产保险。
其次十五条 承租人必需保障 厂职工的合法权益,应当在提高经济效益的前提下,不断提高职工的平均收入,不断改善职工的劳动条件和福利待遇。
其次十六条 承租人应当有价值 元的财产作抵押,抵押物在租赁经营期间只有运用权,无处分权。抵押物应申请家庭财产保险。抵押金应交出租方存入银行,利息归承租人全部。
第四章 出租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一节 出租人的权利
其次十七条 出租人有权按时如数向承租人收取租金。
其次十八条 出租人有权监视租赁财产不受损害。
其次十九条 出租人有权监视 厂的产品方向。
第三十条 出租人对 厂有财务监视、审计权。
第三十一条 出租人对 厂的产品质量有检查权。
第三十二条 出租人有权维护 厂职工的合法权益。
其次节 出租人的义务
第三十三条 出租人应依据承租人的恳求,踊跃帮助解决经营活动中的困难和问题。
第三十四条 出租人不得违反合同规定,干预承租人的经营自主权,干扰承人的经营管理活动。
第三十五条 出租人不得平调 厂的设备和物资。
第三十六条 出租人应当遵照合同规定保障承租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 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七条 合同生效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
须要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双方协商相同,达成书面协议。
第三十八条 合同履行期间,假如国家政策与合同签订时发生较大改变时(指国家与企业安排方面的改变,影响企业留利比例的改变),受影响的一方可以提出变更或解除合同。
第三十九条 因承租人经营管理不善,或者重大决策失误,给工厂造成连续一年以上亏损或重大损失时,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不负违约责任。保存向承租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
第四十条 由于出租人违反合同规定,干扰承租人的经营管理活动,使承租人无法接着经营,或者承租人的合法收入得不到保障时,承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出租人承租违约责任。
第四十一条 由于不行抗力的缘由,使合同无法完全履行或者无法履行的时候,经双方协商,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
第四十二条 租赁期满,合同自行终止。
租赁期满三十日,承租人将 厂的固定资产和流淌资产评估表和债权、债务平衡表交出租人审核,出租人会同财政、税务、银行、审计等有关部门代表进展审核,审核无误后,经租赁双方代表签字后,承租人可以离职。
第四十三条 租赁期满后, 厂仍要租赁经营时,承租人在同等条件,有优先承租的权利。
第六章 违约责任
第四十四条 租赁双方应全面、实际履行合同,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应负违约责任,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条款处理。
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