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13
文档名称:

案件防控工作实施细则1.doc

格式:doc   大小:22KB   页数:13页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DOC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分享

预览

案件防控工作实施细则1.doc

上传人:临近再说 2022/5/5 文件大小:22 K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案件防控工作实施细则1.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精品范文模板 可修改删除
免责声明:图文来源于网络搜集,版权归原作者所以
若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与本上传人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
撰写人:___________日 期:___________
时更正删除。
第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从重处罚:
(一)本行年度内发生同质同类案件3起以上的,各部门年度内发生案件2次以上的;
(二)对发现的案件苗头、风险隐患、违法违规事实或重大线索不及时报告、制止、整改、纠正、处理,或故意包庇隐瞒,导致严重后果或大案要案发生,或案发后处置不力,造成重大损失的
(三)决策、指使、授意、教唆或胁迫他人进行违法违规行为的;
(四)发生案件后,不采取积极措施挽回影响和损失,或隐瞒事实真相,伪造、隐匿、篡改、毁灭证据和干扰、妨碍、阻挠、抗拒调查和处理的,或对检举人、证人、鉴定人、调查处理人打击报复的;
(五)拒绝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或罚款,态度恶劣的;
(六)案件引发支付风险或群体性事件,或造成的社会影响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的;
(七)由于提名、举荐不当,人事管理部门考核失实,用人失察、失误,造成“带病”提拔形成严重后果,或把不良行为人安排到重要岗位,引发案件风险的;
精品范文模板 可修改删除

免责声明:图文来源于网络搜集,版权归原作者所以
若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与本上传人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
(八)有其他从重情节的。
第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从轻或免于处罚,从轻或免于处罚仅限于纪律处分或组织处理:
(一)通过加大案件治理、完善流程操作、改进业务管理、加强稽核检查及采取得当措施自查发现和主动揭露案件的;
(二)案发前发现内控中存在问题并及时提出风险提示和整改要求,或曾主动反映、举报案件线索的;
(三)案发后及时主动追缴资金和积极赔偿损失的,根据挽回损失程度相应减轻有关人员责任;
(四)及时处置案件隐患,控制事态的进一步恶化,或者案发后采取积极措施,有效避免或减轻损害后果的;
(五)严格按规章制度操作,尽到了管理和防范职责,但由于不可抗拒和其他客观原因,仍然导致出现案件、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六)主动检讨纠正错误,积极配合调查和处理的;
(七)有重大立功表现和有其他从轻、减轻情节的。
第九条 本行发生案件造成损失的,相关案件责任人员应承担一定的经济赔偿责任。
(一)涉案金额在10万元(含)以下的案件,经济赔偿和罚款金额合计必须达到案件实际损失的100%。
(二)涉案金额在10万元至50万元(含)的案件,经济赔偿和罚款金额合计必须达到案件实际损失的80%以上,且不低于
精品范文模板 可修改删除

免责声明:图文来源于网络搜集,版权归原作者所以
若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与本上传人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
10万元。
(三)涉案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案件,损失金额在100万元以内的,按实际损失全额赔偿;损失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按不低于50万元赔偿。
罚款和没收的非法所得可用于弥补案件损失。案件损失确定后,如果经济赔偿和罚款金额合计高于案件损失金额的,可以酌情按一定比例返还经济赔偿资金。
第十条 按照“自查从宽、他查从严,尽职免责、失职重罚”的原则,执行鼓励自查、尽职免责的责任追究政策。对自查发现的案件,在管理责任追究上可作从轻处罚,原则上不再“上追两级”;对尽职尽责、经确认没有管理责任的,可以不予追究。对被动发现案件,以及反复发生同质同类案件的,必须严格按照“一案四问责”和“上追两级”的要求落实责任追究。
第二章 罚则
第十一条 根据案件性质和风险程度,按照以下标准追究责任:
(一)各部门管理人员案件责任追究
各部门发生案件的给予主要负责人记过以上处分,分管负责人记大过以上处分、相关负责人警告以上处分。
营业网点涉案金额50万元以上责任性案件的,主要负责人和分管管理人员必须引咎辞职。在核实责任后,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精品范文模板 可修改删除

免责声明:图文来源于网络搜集,版权归原作者所以
若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与本上传人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
(二)根据案件的性质、影响和造成风险、损失的程度,相应追究上级机构案件防控第一责任人、业务管理人员责任。
第十二条 本行发生外部侵害案件(诈骗、抢劫、盗窃),该机构及人员如果存在违规或过失的,比照以上条款追究有关管理人员责任;存在违规或过失并发生人员伤亡的,从重追究有关管理人员责任。
第十三条 案件责任人为中共党员的,由本级或上级党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党纪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