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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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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doc

上传人:夏风如歌 2022/5/6 文件大小:25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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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of accountability, redress of orders and prohibitions. Strengthening the honesty and self-discipline of leading cadres h 工资支付周期不超过一个月的,约定的工资支付日不得超过支付周期期满后第七日;工资支付周期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的,约定的工资支付日不得超过支付周期期满后的一个月;工资支付周期在一年或者一年以上的,约定的工资支付日不得超过支付周期期满后的六个月。
    工资支付日遇法定休假节日或者休息日的,应当在之前的工作日支付。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因故不能在约定的工资支付日支付工资的,可以延长五日;因生产经营困难,需延长五日以上的,应当征得本单位工会或者职工本人书面同意,但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职工的劳动关系依法解除或者终止的,支付周期不超过一个月的工资,用人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一次付清;支付周期超过一个月的工资,可以在约定的支付日期支付。
    第十四条 职工工资应当从用人单位与职工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计发至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之日。
    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时,职工月度奖、季度奖、年终奖等支付周期未满的工资,按照职工实际工作时间折算计发。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支付工资应当制作工资支付表。
    工资支付表应当有支付单位名称、工资计发时段、发放时间、职工、正常工作时间、加班时间、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加班工资等应发工程以及扣除的工程、金额及其工资账号等记录。
    工资支付表至少应当保存两年。
    用人单位支付职工工资时应当向职工提供一份本人的工资清单,并由职工签收。工资清单的内容应当与工资支付表一致,职工对工资清单表示异议的,用人单位应当予以答复。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将工资支付给职工本人。
    用人单位支付工资委托银行发放的,应当将工资存入职工本人账户。
    用人单位以现金形式支付职工工资的,应当由职工本人领取,并在工资支付表上签收。职工因故不能亲自领取工资的,可以委托他人代领,但应当提供书面的授权委托。职工死亡的,工资由其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领取。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以周、日、小时支付职工工资的,其工资折算按照每日工作八小时、每周工作四十小时、每月平均工作二十一点七五日计算。
    第三章 加班工资支付标准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以下标准支付职工加班工资:
    〔一〕安排职工在正常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按照不低于职工本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支付;
    〔二〕安排职工在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职工本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二百支付;
    〔三〕安排职工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职工本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三百支付。
    第十九条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在综合计算工时周期内,职工实际工作时间到达正常工作时间后,用人单位安排职工工作的,视为延长工作时间,按照不低于职工本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支付职工加班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