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2
文档名称:

青岛大学教工学生集体户口管理规定.doc

格式:doc   页数:2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DOC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分享

预览

青岛大学教工学生集体户口管理规定.doc

上传人:w8888u 2012/1/16 文件大小:0 K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青岛大学教工学生集体户口管理规定.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青岛大学教工学生集体户口管理规定
第一条教工集体户成员的迁入。由外地调入、分配、海外归国到我校工作,但在本市无产权房的教工,其户口落入我校教工集体户口,具体办法是:
落户者应持有《户口迁移证》等有关材料到保卫处出具落户许可证明,到驻地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第二条教工集体户成员的迁出。教工集体户的成员具有以下条件之一时须将本人及子女户口迁出:
㈠在本地有合法固定住所的;
㈡在本地有直系亲属(指配偶、子女、父母等)可以投靠的;
㈢属离退休人员或辞职、工作调动、解除劳动合同等已离开工作单位的。
第三条教工集体户成员子女的出生登记。对于教工集体户成员所生子女的户口登记应根据下列情况办理:
㈠新生婴儿父母双方一方为集体户,另一方为家庭户的,应按照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的原则,将新生婴儿户口登记在父或母所属家庭户之中。
㈡新生婴儿父母双方均为集体户,且确无直系亲属可以投靠又无合法固定住所的,可按随父或随母原则在所属集体户办理出生登记。
㈢新生婴儿落入我校教工集体户,需准备的材料如下:
新生儿的《医学出生证明》、计划生育手册、夫妻双方的户口、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保卫处出具落户许可证明。
第四条教工集体户成员的死亡登记。教工集体户成员死亡的,应由其亲属或其部门人员持死亡证明、学校介绍信、保卫处证明等材料及时到驻地派出所申报死亡人员的死亡登记。
第五条教工集体户成员的“三投靠”(夫妻间投靠、子女投靠父母、父母投靠子女)。由于集体户成员没有合法固定住所,故不能办理“三投靠”。
第六条学生集体户成员的迁入。属国家统一招收的研究生、本科、专科、专升本学生,山东省以外的学生按照自愿的原则可以将户口迁入青岛大学学生集体户(山东省内统招生一律不迁户口)。具体办法是:
㈠新生入校前持《入学录取通知书》到原籍驻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证》。
㈡新生入校后将《户口迁移证》交到学校保卫处,由保卫处统一办理落户手续。对《户口迁移证》的具体要求如下:
⒈《户口迁移证》必须是微机打印的,一律不准有手写字迹。有改动必须在改动处加盖户籍专用章,个人私自改动的《户口迁移证》作废。
⒉《户口迁移证》应保持整洁,严禁私自涂改、污损、毁坏,违反规定,一切后果由本人自负。
⒊新生所持《户口迁移证》、二代居民身份证、《录取通知书》三份证件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必须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