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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管理办法(修订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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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管理办法(修订版).doc

上传人:908163988 2014/11/24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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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管理办法(修订版).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湖南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管理办法(修订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发展中国特色研究生教育,促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国家设立了“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根据《关于印发<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2]34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来源于中央财政专项资金,用于奖励攻读硕士、博士学位期间表现优异的全日制研究生。
第三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年九月评审一次,全校奖励名额由教育部下达,学校根据实际分配名额到各学院。
第二章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四条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3万元;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
第五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
,道德品质优良;
,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博士研究生。
第六条研究生出现以下任一情况,不具备申请当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资格:
参评学年违反国家法律、校规校纪受到处分者;
参评学年任何一门必修课程考试不及格者;
参评学年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者。
第七条原则上,一名学生在一学年内不能同时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和校内学业奖学金。
第八条第七条研究生在学制期限内可多次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但科研成果不可重复申报使用。超出学制期限的研究生,原则上不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奖资格。
第三章评审组织与名额分配
第九条第八条学校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主管研究生教育的校领导任副组长,学生工作部、研究生院、纪律检查委员会、财务处负责人和研究生导师代表任组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部。
组长:陈伟
副组长:陈收
成员:(按姓氏笔划排序)
李庆国李树涛肖永明汪卫斌张坤徐国正钟小红滕召胜
(以上机关工作人员调离本岗位,其在委员会职务自行消失,由当事人岗位继任人员自然递补,不另行文)
第十条第九条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的职责是:负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制定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监督学校评审工作,裁决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是:负责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日常事务,统一保存全校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资料。
第十一条各学院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院长任主任委员,主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和主管研究生教学工作的副院长任副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研究生辅导员、研究生教务秘书、研究生
代表任委员,其职责是:制定本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细则,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
第十二条第十一条学校原则上根据教育部下达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与学校在校研究生人数的比例,下达各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并适当向基础学科和国家亟需的学科(专业)倾斜。
第四章评审程序
第十三条第十二条有意愿申请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申请条件,向所在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
硕博连读研究生在注册为博士研究生之前,或通过攻读博士学位资格考试前,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申请国家奖学金;注册为博士研究生后,或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