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聊城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发展中国特色研究生教育,促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国家设立了“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为做好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根据国家和山东省有关文件和通知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源于中央财政专项资金,用于奖励攻读研究生学位期间表现优异的全日制研究生。
第三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根据上级下达给我校的奖励名额,按照一定比例下达到各研究生培养单位,根据各培养单位推荐上报的名单,全校进行统一评审。
第二章奖励标准与条件
第四条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是国家面向优秀研究生设立的最高荣誉奖项,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
第五条  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
  ,道德品质优良;
  ,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除具备以上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以下具体条件之一:
,且综合测评成绩居本一级学科研究生前20%;
(含1篇)或省级期刊公开发表2篇以上学术论文;或有应用型成果,并通过校级以上组织的鉴定;或公开出版学术著作;或申报发明专利。
,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模范事迹,在校内外产生较大影响(在地市级以上媒体有专题通讯报道),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第三章评审组织
第六条学校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校主管领导任组长、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等任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处。
第七条评审领导小组职责是: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制定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监督全校评审工作;裁决研究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是:负责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日常事务,统一保存学校国家奖学金评审资料。
第八条各培养单位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单位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研究生辅导员、科研秘书和研究生代表任委员,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
第四章评审程序
第九条有意愿申请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本人应如实填写《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附件1),向所在培养单位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
第十条各培养单位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组织委员会委员对申请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进行初步评审,评审过程中应充分尊重本单位学术组织、研究生导师的推荐意见。评审委员会确定本单位获奖研究生名单后,应在本单位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一条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培养单位上交名单审查汇总后,组织评委统一评定,评定结果上报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
第十二条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对办公室提交结果进行最终审定,审定结果在全校全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 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