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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总论2014期末考试答案要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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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总论2014期末考试答案要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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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总论2014期末考试答案要点.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商法总论2014期末***要点

2013—2014学年第二学期
北京大学法学院期末考试试卷
考试科目:《商法总论》
任课教师:楼建波
考试方式:闭卷
课程性质:本科生容,借款人对贷款的使用自由度相对较大。从银行贷款中可以清楚的看出担保力度和资金使用的自由度间并无必然的联系。

总结。
三、《合同法》第403条规定:
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
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
委托人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的,第三人可以向委托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第三人选定委托人作为其相对人的,委托人可以向第三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以及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抗辩。
试述该条的法理基础。
答案要点:
《合同法》403条扩展了《民法通则》中有关代理的规定,对隐名代理签订的合同和受托人未披露自己受托人身份签订的合同进行调整。由于这两种情形不属于民法通则规定的代理,受托人与第三人所签合同的法律后果不直接归属委托人,换言之,该合同的当事人是受托人与第三人;受托人对委托人负有委托合同下的义务。
该条一、二款实质上都打破了合同相对性,规定委托人或第三人在符合特定条件时可以相互主张受托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下的权利义务。法律上这种便宜的规定,保证了商事交易的便捷,极大地节约了当事人的交易成本。
从法理上说,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向合同当事人主张合同权利主要有两种可能性:(1)该第三人承接合同一方当事人的合同权利或义务,与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形成直接的债权债务关系。合同法对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移和合同权利转让、义务转移有明确的规定。(2)该第三人作为代为履行的第三人或接受履行的第三人。
第一款规定了在隐名代理和未披露受托签约时,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该款无法用第三人代为履行或接受履行进行解释,因为在第三人代为履行或接受履行的情况下,按《合同法》第64、64条规定,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是向债权人而非第三人承担违约责任;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而非第三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同理,第二款也无法用第三人代为履行或接受履行进行解释,因为该款赋予了第三人选择直接向委托人主张权利的权利。
第403条的法理基础应该是合同权利义务的转移,包括合同权利的转让和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移。
第三款有关抗辩的规定正是这一法理基础的有力证明。
相比较于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而在第一款中,委托人既可以依从受托人处继受的合同向第三人主张权利,又可以依委托合同向受托人主张权利,而且可以同时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