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山东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研究生学籍管理,促进研究生德、智、体全面发展,保证研究生的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教学(1995)4号文颁发的《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校按照国家招生政策和规定录取的接受学历教育并取得学
籍的各类研究生。
研究生要热爱祖国,拥护中理
论;自觉遵守宪法、法律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新生凭录取通知书按规定的日期来校报到。如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到者,应
事先向所在院、部请假,经院、部负责人同意,报研究生院批准。请假的期限不得超过一个月,逾期以自动放弃入学资格处理。
新生(属原单位定向培养与委托培养研究生除外)在入学时必须将户口迁入山东
大学。
第六条凡入学前为济南市居民户口(不包括学生集体户口)者,入学时可以不迁入户口,也可在入学后迁出户口。
第七条新生报到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到校医院进行体格复查,复查合格者方可办理注册手续,并领取校徽、学生证及其他有关材料。
第八条委托培养研究生与我校自筹经费培养的研究生,在办理注册手续、领取校徽、学生证及其他有关材料前,须办理签署协议、交费等手续。未经批准,逾期半月不交费者,按自动放弃入学资格处理。
第八条在体格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或因其他原因不能坚持学习的新生,凭校医院或指定的县级以上医疗单位证明在短期内可治愈的,经研究生院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期间新生不得居住于学校。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不享受在校研究生的待遇。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须在下学年开学前一个月向所在院、部提出入学申请,经复查(含体格、政治思想等)合格,研究生院批准后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第九条新生入学注册后三个月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院、部提出意见,报研究生院批准后,取消入学资格:
1、未办理请假手续或请假未批准逾期两周不报到者;
2、入学复查(含体格、政治思想等)不合格者;
3、保留入学资格期满的新生,未按规定申请入学,或虽申请入学,但经复查(含体格、政治思想等)不合格者;
4、凡在入学考试中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不受时间限制,立即予以退回。情节恶劣者,由有关部门查处。
第十条每学期开学时,研究生必须按规定日期返校,由本人持研究生证到所在院、部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开学三天内各院、部须将报到、注册情况汇总后,报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事先向所在院、部请假,并报研究生院批准。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准而不按时注册者,均按旷课处理。
第三章纪律与考勤
第十一条研究生要按时参加培养计划确定的和学校及院、部统一安排组织的教学及各类活动。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研究生要遵守课堂纪律,不迟到、不早退、不旷课。
第十二条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坚持学习的研究生,必须办理请假手续。因病请假,在校期间凭校医院证明,外出期间凭县级以上医院证明。病假两周以内须经导师同意,并报所在院、部分管领导批准;两周以上须报研究生院批准。批准材料存在有关院、部备查。研究生一般不得请事假,如确需请事假,一周以内经导师同意,由院、部有关领导批准;两周以上由院、部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