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昆明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
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109号
《昆明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9月15日昆明市人民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2月15日起施行。
                   定,在授权范围内组织实施区域内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特许经营权的出让和管理。
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特许经营权应当通过招标、拍卖、协商、挂牌、竞争谈判、招募等出让方式取得。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有关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向依法取得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特许经营权的单位(以下简称餐厨废弃物特许经营单位)颁发特许经营许可证件,签订餐厨废弃物特许经营协议,约定服务范围、服务期限、服务标准、履约保证等内容。
第十条 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将餐厨废弃物交给餐厨废弃物特许经营单位进行收集、运输、处置,并按照规定交纳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费。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费的收费标准和收取方式,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清运费与处理费的收费标准和收取方式执行。
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的方法、路线、时间等具体事项由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  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餐厨废弃物应当单独收集、存放,禁止与一次性餐具、酒水饮料容器、塑料台布等其他固体生活垃圾相混合;
(二)不得裸露存放餐厨废弃物,并保持收集容器及周边环境的干净整洁。收集容器应当保持完好和密闭,并标明餐厨废弃物收集容器字样;
(三)在餐厨废弃物产生后的24小时内将餐厨废弃物交给餐厨废弃物特许经营单位;
(四)建立台账制度,真实、完整记录每日餐厨废弃物的产生数量、去向等情况,并于每月底前向所在地的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备案;
(五)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餐厨废弃物特许经营单位在经营过程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配备符合规定的专用运输车辆及相关转运、处置设施,并保持其完好、整洁,运行良好;
(二)实行完全密闭化运输,在运输过程中不得滴漏、撒落,转运期间不得裸露存放。每日至少到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收运1次,并及时进行处置;
(三)建立台账制度,分别记录每日收集、运输和处置餐厨废弃物来源、数量、处置方法、产品流向、运行数据等情况,并于每月底前向所在地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备案;
(四)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置餐厨废弃物,通过资源化利用生产的产品应当符合相关质量标准,并依法报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对不能进行资源化利用的餐厨废弃物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
(五)制定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应急预案,并报所在地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备案;
(六)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在餐厨废弃物产生、收集、运输、处置过程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乱倒、乱堆餐厨废弃物,将餐厨废弃物排入雨水、污水排水管道等公共设施或者河道等天然水体;
(二)将餐厨废弃物交给未取得餐厨废弃物特许经营权的单位或者个人;
(三)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废弃物喂养畜禽;
(四)将餐厨废弃物或者其加工产品用于食品加工原料或者作为食品销售;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第十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