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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面死刑复核程序(3)刑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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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面死刑复核程序(3)刑法
死刑复核权的下放在肯定程度上保证了打击犯罪的准时性,但与之相连的负面影响也特别明显。我国刑法对有些犯罪的定罪量刑规定的比较笼统,加之各地的实际状况不尽相同,审判人员的政策、法律水平和人员素养不高,造成2
直面死刑复核程序(3)刑法
死刑复核权的下放在肯定程度上保证了打击犯罪的准时性,但与之相连的负面影响也特别明显。我国刑法对有些犯罪的定罪量刑规定的比较笼统,加之各地的实际状况不尽相同,审判人员的政策、法律水平和人员素养不高,造成不同地方死刑标准不同,使死刑复核程序防止错杀、削减偏差、保证公正的目标难以得到实现,不利于有效的掌握和削减死刑的适用,也不利于实现定罪量刑的综合平衡。
三 、死刑复核程序在制度设计上的问题及深层分析
作为中国一般救济程序组成部分的死刑复核程序,其设计的初衷就在于对死刑案件进行严格的审查,避开审判的错误和随便化,为犯罪人供应多一层的爱护,以期达到对人类生命的珍重。但是由于死刑复核程序在程序设计上存在诸多的问题,使其保障作用无法真正得以发挥。
(一) 死刑复核程序不是通过开庭审理的方式进行,而是沿用书面隐秘的审核方式,法院单方掌握[03]。
现行刑事诉讼法第202条规定了死刑复核的组织,但对于死刑复核的内容、复核的方式、复核的期限均没有明确的规定,在实践中死刑复核一律实行不开庭的方式。首先,死刑复核程序是上下级法院的一种材料报送过程。这种过程几乎是隐秘的,诉讼方无从知晓更无从介入。另外,死刑复核程序的审理过程是以隐秘阅卷为主,不开庭,控辩双方无法参加其中,表达意愿,对复核结果难以施加有效的影响。结合我国二审普遍不开庭审理的现状,被判处死刑的犯罪人往往只在一审中可以获得开庭审理的机会。如本文所提及的董伟案只在一审公开开庭了2个小时,此后程序的运作便完全是隐秘的,对于剥夺生命的死刑案件,这种程序设计简洁到了荒谬的程度,制度的设计实质上体现了统治者对生命的关注和人权保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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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不开庭审理方式紧密相连的是程序的单方掌握性,主要表现在死刑复核程序的全过程由人民法院全程掌握,人民法院主导着全部程序的过程,控辩双方被动等待裁决的结果,无法对死刑复核的整个活动实施有效的制约和牵制,诉讼方特殊是被告人期盼通过死刑复核程序进一步进行申辩,并与司法权绽开理性对话的要求落为空谈[04]。
(二) 死刑复核程序由法院主动加以启动。
当前死刑复核程序由人民法院主动发动,作为一种人民法院内部自行发动的对死刑案件的审查与掌握程序。在未经控辩双方申请的状况下,由司法主体自行对案件实施审查与复核活动。纵然死刑案件是一类特别案件,司法权运作方为达到对其慎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