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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面死刑复核程序(4)刑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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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面死刑复核程序(4)刑法
死刑复核程序在制度设计上的种种弊端,引发了学界和实务界的关注和探讨。在"董伟案"之后更是引起了全国范围的大争论,但是假如不能把握制度表层之后的深层次缘由,这种争论最终必将流于形式,不能对中国现存的司法2
直面死刑复核程序(4)刑法
死刑复核程序在制度设计上的种种弊端,引发了学界和实务界的关注和探讨。在"董伟案"之后更是引起了全国范围的大争论,但是假如不能把握制度表层之后的深层次缘由,这种争论最终必将流于形式,不能对中国现存的司法体制有所裨益。认真端详中国的死刑复核程序便会发觉其制度设计体现了剧烈的功利主义颜色,主流的法学理论以有用主义的价值观来论证程序设置的合理性和正值性。
首先,死刑复核程序的设置过分强调对效率的追求。死刑复核程序的下放,客观上避开了案件的积压,缓解了最高法院的工作压力,使案件可以较为快速的得以审结,避开了诉讼的拖延,有助于准时的惩处犯罪。但在关注效率的同时,程序的正义和公正如何保障?适度的追求效率,使当事人受到准时的审判,避开长时间的讼累,是司法现代化的体现,也是司法体制正常运作的必定要求,但是提高诉讼效率究竟不是国家进行刑事诉讼活动的终极目标,它只能是用以确保正义这一最高法律价值在审判过程及裁判结果中得以体现的工具。离开了对正义的追求,审判活动就不具有了任何意义和存在的价值。对效率的过分追求在损害正义之外的另一个后果就是必定导致司法的行政化倾向。司法权的独特本质在于其被动性、中立性和终局性。司法权的"裁断权"本性打算了其运作的被动性,司法权不能主动发动,而只能应诉讼方的恳求发动;司法权在运用中应保持其"中立性",不偏不倚,对诉讼各方公平对待;终局性是司法权在终结纷争上的要求,司法救济是权利救济的最终屏障,司法裁定是最终裁断。司法领域过分的追求效率,必定导致司法权基础的动摇,司法行政化的倾向必定导致对权利救济的弱化,丢失掌握权力的功能。"迟来的正义是非正义",但是对于今日所谓的"快速正义"更应保持警惕。司法实践中的"从重从快","从重"到了忽視明显疑点的程度,"从快"到了不給任何申告机会的程度,即使不算是草率,至少不能說是严谨。生命因丢失而不行回复,更显其宝贵,死刑是以法律与正义的名义剥夺个体的生命,更应慎重。在死刑复核程序中对公正的追求应压倒对效率的盲目推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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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我国的死刑复核程序体现了对程序内在价值的忽视和淡漠。程序公正是指法律程序在详细运作过程中所要实现的价值目标。与实体公正所体现的"结果价值"不同,程序公正主要张扬的是一种过程价值。它主要体现在程序的运作过程中,是评价程序本身是否具有程序正义性所要求的品质,要看它是否使那些受程序结果影响或左右的人受到应得的公正待遇,而不是看它是否产生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