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济南市统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标准
单位:济南市统计局
序号
违法行为
法定依据及处罚内容
裁量阶次
适用条件
处罚裁量标准
JNCF-TJ0001
统计调查对象迟报统计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二规定:“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迟报统计资料……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体工商户迟报统计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初次迟报的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
一般
一年内累计迟报2次的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并处三千元罚款,个体工商户并处三百元罚款。
严重
一年内累计迟报3-5次的,有迟报年报表或普查表的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予以通报,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并处五千元罚款,个体工商户并处五百元罚款。
一年内累计迟报5-7次的,或有迟报2次以上普查报表的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予以通报,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并处八千元罚款,个体工商户并处八百元罚款。
特别严重
一年内迟报被处罚后,又累计迟报3-5次的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予以通报,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并处九千元罚款,个体工商户并处九百元罚款
一年内迟报被处罚后,又累计迟报5次以上次的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予以通报,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并处一万元罚款,个体工商户并处一千元罚款。
JNCF-TJ0002
统计调查对象未按照录、统计台账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二规定:“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或者未按照录、统计台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体工商户迟报统计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原始记录、统计台帐设置不统一、保存不完整、填写不规范的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
一般
原始记录、统计台帐在规定期限内(三年)没有保存的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并处五千元罚款。
严重
当年的原始记录、统计台帐没有保存的,年报或与普查有关的原始记录、统计台帐没有在规定期限内保存的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予以通报,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并处八千元罚款。
特别
严重
不按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帐,经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予以通报,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并处一万元罚款。
JNCF-TJ0003
统计调查
对象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以下的罚款。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违法数额占应报数额的比例在5%以下的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
较轻
违法数额占应报数额的比例在5%-15%的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并处五千元罚款,个体工商户并处三百元罚款。
违法数额占应报数额的比例在15%-20%的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并处一万元罚款,个体工商户并处四百元罚款。
一般
违法数额占应报数额的比例在20%-25%的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并处二万元罚款,个体工商户并处五百元罚款。
违法数额占应报数额的比例在25%-30%的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并处三万元罚款,个体工商户并处八百元罚款。
违法数额占应报数额的比例在30%-35%的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并处四万元罚款,个体工商户并处一千元罚款。
违法数额占应报数额的比例在35%-40%的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并处五万元罚款,个体工商户并处二千元元罚款。
同上
同上
严重
违法数额占应报数额的比例在40%-50%的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予以通报,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并处六万元罚款,个体工商户并处三千元罚款。
违法数额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