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佳木斯市工程质量监督站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
序号
法律法规规章名称
条款及规定内容
适用条件
(处罚层级分类)
裁量幅度
行政处罚权限
(执法单位、程序)
条款
规定内容
11
︽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管
理
条
例
︾
第
六
十
四
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不影响结构和使用功能的
责令
改正
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3%以下的罚款
执法人员及执法科室提出处罚意见,整理相关证明材料,上报站务会议,经集体讨论研究后,依据违法情节,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决定,报站长签发后实施。
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影响结构和使用功能的
处工程合同价款3%以上4%以下的罚款
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发生一般事故的
处工程合同价款4%的罚款, 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
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发生较大事故及以上的
处工程合同价款4%的罚款, 责令停业整顿,降低,吊销资质证书
佳木斯市工程质量监督站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
序号
法律法规规章名称
条款及规定内容
适用条件
(处罚层级分类)
裁量幅度
行政处罚权限
(执法单位、程序)
条款
规定内容
12
︽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管
理
条
例
︾
第
六
十
五
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
责令
改正
处10万元罚款。
执法人员及执法科室提出处罚意见,整理相关证明材料,上报站务会议,经集体讨论研究后,依据违法情节,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决定,报站长签发后实施。
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造成一般事故的
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情节严重并造成较大事故的
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