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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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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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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市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强东方市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范车辆停放服务收费行为,维护车辆停放者和停车设施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合理引导停车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理的车辆停放服务推行不同区域、不同位置、不同车型、不同时段停车服务差别收费,抑制不合理停车需求,缓解城镇交通拥堵,有效促进公共交通优先发展与公共道路资源利用。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免收车辆停放服务费:
(一)进入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配套(内设)停车设施办理业务的社会车辆;
(二)执行任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灾抢险车、医疗救护车、市政设施维护维修车(含供水、供电、供气、通信作业车辆)和殡葬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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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残疾人专用车辆;
(四)出租车辆在指定候客场(点)候客的;
(五)进入各类收费停车设施不超过20分钟(含20分钟)的机动车辆;
(六)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应当免收车辆停放服务费的。
第十一条 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分为:自行车、电动车、摩托车、小型车、大中型车、超大型车六类。
(一)自行车;
(二)电动车;
(三)摩托车(含二轮和三轮摩托车等); 
(四)小型车:载重1吨以下(含1吨)或载客12座以下(含12座)的各种机动车;
(五)大中型车:载重1-5吨或载客13-24座的各种机动车; 
(六)超大型车:载重5吨以上或载客25座以上的各种机动车。
第十二条  车辆停放可分为临时性停放和固定性停放(包月停放)。
临时性停放的可以按次、小时、白天(指08:00至24:00)、夜间(00:00至08:00)或天(含白天和夜间)为单位计费,也可以根据车位供求关系实行累进或递减计费。以“次”为计费单位的,连续停放时间最长为24小时,超过24小时的重新按次计费。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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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天”、“ 夜间”或“天”为计费单位的,同一车辆在同一时间段内多次进出停放,只计一次收费。
固定性停放的可以按周、月、季度、半年或年为单位计费,在固定的计费周期内,不限停放次数。
第十三条 因交通肇事、违章等受行政机关查封、违章等受行政机关查封、扣押或者拖至指定停车设施停放的车辆,在法定处理期限内,行政机关和指定停车设施经营者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车辆停放服务费,其费用由委托机关(单位)承担。
第十四条  将城市道路停车泊位、政府全额投资建设的专业(公共)停车设施等通过公开招标、拍卖等方式实行有偿使用的,按照国家、省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各类停车设施在实施收费前,应当取得相关经营资质,具备相应的停车服务设施、管理工作人员和管理规章制度,安装或配备必要的安全监控、计时及消防设施设备。
第十六条 停车设施经营者应当严格落实明码标价制度,在车辆停放服务经营场所入口处及收费地点的醒目位置标价牌,标明车辆停放服务内容、服务费收费依据、收费标准、计费方法、免费停放时限、投诉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  停车设施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停车设施管理相关制度,维护停车场内车辆停放秩序和行驶秩序,防止车辆毁损、丢失;车辆交付停车场停放后,停车场经营者在保管期间因管理不善造成停放车辆毁损或者丢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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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车辆进入停车设施时,停车设施经营者应当提供明确标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