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 3 -
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县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范车辆停放服务收费行为,维护车辆停放者和停车设施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停车设施建设与发展,确保城镇交通疏堵保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素,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实施。
社会资本全额投资建设及写字楼、商业娱乐场所(包括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等)配套的停车设施收费标准由经营者依据价格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并根据经营成本、市场供求和竞争状况等自主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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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建设的专业停车设施,应当通过招标、竞争性谈判等竞争方式选择社会投资者。具体收费标准由政府出资方与社会投资者遵循市场规律和合理盈利原则,统筹考虑建设运营成本、市场需求、经营期限、用户承受能力、政府财力投入、土地综合开发利用等因素协商确定。
具备议价条件的居民住宅小区配套的停车设施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委员会或经业主大会、业主共同决定,与物业(停车)服务企业协商确定。
第八条 本县推行不同区域、不同位置、不同车型停车服务差别收费,同一区域按照“地下停车场高于露天停车场,大型车高于小型车,城区道路停车泊位高峰时段高于非高峰时段”的原则制定停车服务差别化收费,抑制不合理停车需求,缓解城区交通拥堵,有效促进公共交通优先发展与公共道路资源利用。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收车辆停放服务费。
(一)进入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配套(内设)停车设施办理业务的社会车辆;
(二)执行任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灾抢险车、医疗救护车、市政设施维护维修车(含供水、供电、供气、通信作业车辆)和殡葬车;
(三)残疾人专用车辆;
(四)出租车辆在指定候客场(点)候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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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应当免收车辆停放服务费的。
第十条 新能源汽车车辆停放服务收费
为了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促进生态省建设,新能源汽车停放在实行政府定价收费的停车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依法依规落实减免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 因交通肇事、违章等受行政机关查封、扣押或者拖至指定停车设施停放的车辆,在法定处理期限内,行政机关和指定停车设施经营者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车辆停放服务费,其费用由委托机关(单位)承担。
第十二条 县人民政府将城市道路停车泊位、政府全额投资建设的专业(公共)停车设施等通过公开招标、拍卖等方式实行有偿使用的,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各类收费停车设施在实施收费前,应当取得相应的合法经营资格,具备相应的停车服务设施、管理工作人员和管理规章制度,安装或配备必要的安全监控、计时及消防设施设备。
第十四条 停车设施经营者应当严格落实明码标价制度,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设置统一标价牌,标明停放服务收费定价主体、收费标准、计费方式、计费办法、收费依据、免费时长、投诉举报电话等,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推进市场诚信体系建设,逐步建立停车设施经营者、从业人员信用记录,并根据需要在报刊、网站等媒体上予以公开。对失信行为实施跨部门联合惩戒,逐步建立以诚信为核心的监管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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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县停车设施相应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停车服务行业管理,制定完善服务标准和服务规范。
行业协会应当充分发挥作用,依法制定机动车停放服务行为自律规范,引导停车设施经营者合法诚信经营,加强内部管理,自觉规范服务行为,提升停车服务质量。
第十六条 县相关主管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对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的监管,规范停车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各方合法权益。
有下列违法行为的,由政府市场监管部门依照有关价格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查处:
(一)不执行政府定价;
(二)实施价格串通、价格垄断;
(三)不按规定明码标价或者在标价之外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
(四)存在价格欺诈等不正当价格行为;
(五)不执行免收车辆停放服务费规定的;
(六)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第十七条 居民住宅小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认定为具备协商议价条件:
(一)按法定程序组织成立业主委员会的;
(二)经业主大会决定或业主共同决定同意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规定的。
第十八条 商住混合楼的停车设施(包括写字楼、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等与居民住宅区共用的停车设施),在优先满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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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区住户车辆的情况下,住宅区住户的车辆按居民住宅区的停车设施标准收费;非住户的车辆,车辆停放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县价格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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