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第八章企业担保管理
重点掌握的名词
是指担保人向主合同的担保人提供的担保,
也就是担保的担保。
重点掌握的问题
? P176
? P177
?P178—P184
?P185
?P187
?P185
学习中应注意以下几点
动产——存款、现金、有价证券、成品、半成品、
原材料、交通工具等。
不动产——是指土地以及房屋、林木等地上定着物。
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的区别
担保案例分析
提供担保欠考虑代人还债苦难言
[案情1]
原告:西安纺织城信用社
被告:陕西西安市华港设计装饰工程公司 被告:西安韩森寨百货大厦
韩森寨百货大厦是西安一家颇具知名度的老商厦。为促
进经营,他们于1995年对大厦进行整修,招聘西安
市华港设计装饰工程公司为其装修。1995年11月,
华港公司因流动资金不足向纺织城信用社提出申请贷款
60万元,并由韩森寨百货大厦提供担保。纺织城信用
社与华港公司、韩森寨百货大厦分两次签订借款合同,
两笔贷款各30万元,借款时间同为3个月。韩森寨百
货大厦为这两笔贷款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中规定两次
贷款金额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
用。合同签订后,纺织城信用社两次向华港公司发放
贷款共计60万元。贷款到期后,信用社多次向华港
公司催收没有结果,遂诉至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灞桥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依照《借款合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判决华港公司偿还纺织城信用社贷款60万元、, 并按银行规定承担贷款罚息;韩森寨百货大厦对以上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灞桥区法院在执行中,已从提供担保的韩森寨百贷大厦为纺织城信用社执行回20万元的资产,目前该案仍在加紧执行中。
分析说明:这本来是一起事实清楚、案情简单、法律关系明确的借款担保纠纷案件,但它给人们的启示却是深刻的。为人提供担保可谓助人之举,不仅不能从被担保方的交易中获取好处,而且要为被担保方的
交易风险承担连带责任。因此,为人们提供担保应该谨
慎从事,细致、准确地考察被担保交易的风险、被担保
方的资信程度,还应与被担保方签订反担保合同。为人
提供担保应坚持“救急不救穷”的原则,“救急”可帮人度
过暂时难关,走向兴旺,皆大欢喜;“救穷”,为不具备
或根本没有偿还能力的人提供担保,到头来将会连自己
也保不住。韩森寨百货大厦正是吃了这样的苦头。国家
担保法施行后,有效地规范了担保行为。银行等金融企
业应切实按规定、制度做好核保工作,减少和防止国有
资产的流失。
反担保的担保责任
[案情2]贝龙公司拟从美国引进一套先进设备,需筹集800
万美元的资金来购买。除了其本身的自有资金外,打算贷
款100万美元。1992年4月,贝龙公司与某银行签订了借款
日全部还清贷款本息等。应银行的要求,贝龙公司找了华
发房产公司作为担保人,由华发公司向银行出具了不可撤
销的担保函,对贷款合同项下的100万美元及利息承担担保
责任。同时,华发公司考虑到担保责任太重,提出要求贝龙
公司再找一方提供反担保。贝龙公司遂找到科尔电子有限
公司向华发房产公司出具了不可撤销的反担保函,保证在
接到华发公司书面通知后七天内归还借款方向贷款方所欠
的借款本息。反担保合同自担保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贝
龙公司引进设备后,效益并不象预期的那样好,一直处于亏
损状态。1993年5月22日借款到期后,贝龙公司无钱还贷。
银行在催讨无果后,于1993年7月8日起诉贝龙公司和担保
方华发公司,判决华发公司偿还贝龙公司所欠的借款本息。
判决生效后,华发公司找反担保方科尔电子有限公司,要求
其代为偿还,但科尔电子公司一直置之不理。而此时,法院
强制执行从华发公司的帐户中划走了25万美元。华发公司
无奈,就去法院起诉了贝龙公司和科尔电子公司,要求两被
告偿还所欠的借款本息。法院受理此案后产生两种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此案的标的为100万美元及利息,因为两个担
保中担保的范围均是100万美元及利息;另一种意见认为此
案的标的应为25万美元,因为原告目前只损失了25万美元。
讨论:
1.  反担保合同中反担保人的责任是什么?
2. 你认为法院哪种意见是正确的?
[判决]法院最终判决两被告连带向原告偿还被告贝龙公司
所欠的贷款100万美元的本息。原告在留下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