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土家族婚姻家庭****惯法变迁研究
摘 要:土家族婚姻家庭****惯法制约着土家族人民婚姻家庭生活的方方面面,在国家法与****惯法的互补过程中依旧保留着本民族的****惯法,但已经将自己置于国家法的约束之下。
(二)土家族婚姻家庭****惯法尚部分保留
作为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自1981年实行以来,成效显著。在汉族聚居地区,很多人都会选择遵守婚姻法的相关规定,来处理自己的婚姻关系,但在曾经被土家族****惯法所长期支配的土家族聚居地区,一些传统的****惯法仍有所保留,并影响着土家人观念的革新,主要体现在婚姻缔结、解除遵循的原则及主要程序等方面。
在婚姻缔结方面:一是遵循“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传统****惯仍有保留。在本次调查中,%的人表示会完全遵循这种传统,他们婚前一般会征求父母对于自己婚姻的看法,如果父母对自己的婚事有所反对,他们会顾及父母的意见而重新考虑自己的婚姻大事。二是仍存有一夫多妻的观念。在土家族聚居地区推行一夫一妻制,最早可以追溯到清代雍正年间的“改土归流”,此后汉族地区的婚姻观念逐步融入到了土家人的观念里,成为了他们婚姻观念****俗的一部分,这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维护该地区的稳定,但此次调查表明,土家族虽然普遍接受了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但仍有8%的土家人持有一夫多妻的观念。三是视婚约具有法律效力的观念仍很牢固。在本次调查中,70%的土家人认为正式结婚前缔结的婚约具有法律效力。虽然婚约从国家法律层面上来说没有效力,但在土家人传统的****惯法中,有了婚约就等于定下了这门亲事,不可以随意毁约。一纸婚约的订立,是建立在双方相互信任的基础上,如果单方面认为婚约没有法律效力,进而毁约,这就有违土家人诚实信用的善良风俗。 在离婚及相关财产分配方面:一是土家族仍然侧重维护男子或家长的权益。比如,对于谁有权提出离婚的问题,村民们给出的答案仍有些模棱两可,%,还有一部分人认为决定离婚的权利掌握在自己父母的手里。二是在婚姻家庭财产的分配方面女性处于相对弱势地位。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的“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等内容,现代的土家人对此还没有一个明确的概念。如在本次调查中,70%的土家人认为在离婚的时候,只有孩子归女方抚养,女方才能分得更多的财产,如果孩子归男方抚养并且由于女方原因离婚的话,男方分得所有财产。而由于男方原因离婚,无论男方是否抚养孩子,均有权利分得一半或全部财产,这种分配原则显然与婚姻法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的规定背道而驰。三是对于解除婚约是否需要返还彩礼的问题,一半以上的人认为是不需要返还彩礼的,而根据我国现行婚姻法的司法解释规定,在特定的情况下是需要返还彩礼的,而对于他们来说,彩礼的给付是你情我愿的事情,不需要返还等等。
此外,调查数据显示,不少土家人对于问卷中的一些选项仍持一定的保留态度,如问及民族通婚现象是否普遍时,75%的土家人表示这种现象并不是很普遍,多数人还是愿意和本民族的人组建家庭,方便沟通和交流。而少数与其他民族通婚的人群则多集中在外出务工的青年男女中。
从土家族婚姻家庭****惯法的保留内容来看,土家人在对于婚姻家庭方面的法治认知还有相当大的一段提升空间。
二、土家族婚姻家庭****惯法变迁的原因
从调查情况来看,土家族婚姻家庭****惯法从观念到制度层面都发生了系列变迁,究其变迁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经济层面——生产力水平的提高
历史上,土家族由于多居住在偏僻的山区,对外交流少,一度过着自给自足的农耕生活,生产力水平低下,生活水平不高,“娶妻生子”不仅意味着一个家庭的组建,更意味着为夫家增加了一个免费的劳动力,能够通过劳作获取更多地食物来改善他们的生活,相比于族外婚,土家人更倾向于在家族内部来解决这个问题,例如,“还骨种”姑姑家的女儿优先嫁给舅舅家的儿子,就带有着一种“肥水不流外人田”的意思。土家人“日出而作,日落而息”式的自然经济仍是这一地区的主要经济制度,清代“改土归流”后,土家人的经济情况并没有多少改善,长期处于一个贫穷落后的状况,土家人对于婚姻和家庭的认知还存在着很多局限,一种被迫接受汉化的过程难以让土家人的婚姻家庭形态持续发展。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1957年土家族被确定为一个单一的民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