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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证不符,买方有无权利拒收货物拒付货款?
一、争吵点
这个问题目前存在剧烈的争辩。当受益人或交单人提交开证行的单据被开证行认定存在实质性不符点时,开证行当然有权拒绝兑付信用证,受益人或交单
单证不符,买方有无权利拒收货物拒付货款?
一、争吵点
这个问题目前存在剧烈的争辩。当受益人或交单人提交开证行的单据被开证行认定存在实质性不符点时,开证行当然有权拒绝兑付信用证,受益人或交单人假如对开证行的拒付存在异议,可以以开证行不当拒付〔mistake dishonor〕为由发动即决判决程序〔summary judgment〕起诉开证行。这一点不存在争辩。争吵的焦点反而是:当单据不符的确存在且已经构成拒付信用证款项的理由时,单证不符是否在同时也已经构成根底合同项下买方拒收货物并最终拒付货款的理由。
二、法律分析
国际商会〔ICC〕《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说明通那么》即Incoterm 2000) 规定如下:FOB A卖方义务 B卖方义务A1,供应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卖方必需供应符合销售合同规定的货物和商业发票或有同等作用的电子讯息,以及合同可能要求的,证明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其他任何凭证。B1,买方必需遵照销售合同规定支付价款。
A8,交货凭证、运输单据或有同等作用的电子讯息,卖方必需自付费用向买方供应证明货物已遵照A4规定交货的通常单据……B8交货凭证、运输单据或有同等作用的电子讯息,卖方必需遵照A8规定供应的交货凭证。
CFR CIF 的规定根本一样。
依据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公约》以及《国际贸易术语说明通那么》的上述规定,当根底合同项下买卖双方在买卖合同中约定运用信用证这一支付方式时,就使买卖双方各自担当了如下一项严格的义务:即买方要向卖方开立符合根底合同规定的合格的、卖方能承受的信用证;此后卖方要向开证行提交和信用证条件或条款严格相符的装运单据。这两条都是使另一方担当此后相应义务的先决条件(condition precedent),即只有买方申请银行开立适宜的信用证之后才能要求卖方进展装运;反之,只有卖方向开证行提交了合格的装运单据,才能构成受益人要求开证行履行付款义务的权利。任何一方违反上述义务,都将构成对另一方在根底买卖合同项下的根本违约。假如自己一方不履行这一前提条件下的义务,就无权要求另一方履行此后的任何义务,因为自己一方已经根本违约在先。
假如卖方提交给开证行的单据被开证行以单证不符为由拒付,并将不符点通知给受益人的时候,除非开证行错误拒付〔mistake dishonor〕,不但开证行彻底摆脱了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