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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物业管理条例
唐山市
  (2011年10月28日唐山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业管理区域内已交付业主的专有部分达到建筑物总面积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首位业主实际入住已经达到两年以上的,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报送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资料。
  申请成立业主大会,应当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可以下列形式提出:
  (一)由不低于三十位业主或者不低于占业主总数百分之五的业主自行提出;
  (二)由建设单位或者居(村)民委员会推荐业主代表作为临时召集人,召集不低于三十位业主或者不低于占业主总数百分之五的业主提出。
  第九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组织成立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筹备组负责召集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大会筹备组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代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代表和居(村)民委员会代表组成。筹备组成员人数应当为单数,其中,业主代表人数不低于筹备组总人数的一半,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代表担任。
  业主大会筹备组成员名单确定后,应当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公告时间不得少于七日。
  第十条 建设单位和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业主大会筹备组工作,次业主大会筹备组成立之日起七日内向筹备组提供业主名册、物业的基本资料(包括物业建筑物、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等)和已筹集的专项维修资金情况等资料,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筹备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交付前,按照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确定的标准和方式缴交。
  第十一条 管理规约应当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及物业使用人应当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业主的共同利益和义务,以及违反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管理规约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管理规约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应当制定管理规约示范文本。
  第十二条 业主大会的组织及会议等活动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约定以下事项:
  (一)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
  (二)业主委员会的组成和委员任期;
  (三)业主大会定期会议的时间和形式;
  (四)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的条件;
  (五)业主投票权的确定方法;
  (六)应当约定的其他事项。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应当制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示范文本。
  第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负责执行业主大会决定的事项。
  业主委员会委员由五至十一人单数组成。业主委员会在其委员中选举产生主任一名和副主任一至二名。
  第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以下材料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一)筹备组出具由组长签字的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情况的报告;
  (二)业主大会决议;
  (三)业主大会审议通过的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四)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基本情况。
  材料齐备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当场予以备案,并在备案后七日内将备案材料抄送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同时将有关情况书面通报物业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居(村)民委员会。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内容发生变更时,应当及时办理备案变更手续。
  第十五条 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物业管理区域,发生物业服务企业停止服务或者其他重大、紧急物业管理事件,需要业主共同决定解聘、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事项的,由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并协助业主共同决定有关事项。
第三章 物业服务企业
  第二十二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具有独立的资格,依法取得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并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物业服务活动。
  外埠物业服务企业进入本市从事物业服务活动,应当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备案,并到工商、税务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接受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的资质核定。拒不接受资质核定的,不得继续从事物业服务。
  第二十四条 物业服务企业享有以下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进行相应管理;
  (二)按照物业服务合同收取服务费用;
  (三)对装饰装修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四)对造成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场地损害的行为,要求责任人停止损害并恢复原状;
  (五)法定和依法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履行下列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