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20
文档名称:

唐山市物业管理条例.doc

格式:doc   大小:93KB   页数:20页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DOC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分享

预览

唐山市物业管理条例.doc

上传人:ttteee8 2020/7/20 文件大小:93 K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唐山市物业管理条例.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唐山市物业管理条例《唐山市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2011年我市立法项日,物业管理涉及的事项多、范围广,是关系到社会和谐建设以及城市管理的重要基础性工作,社会各界普遍关注。《条例》在起草阶段已于4月下旬通过《唐山劳动日报》向社会征求了一次意见。《条例(草案)》巳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后提交于6月9日召开的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26次会议上进行了一审,计划于今年10月份二审通过。根据审议意见,立法调研组又通过走访查看、分类座谈、专题讨论等形式进一•步征求意见,根据各方面意见和建议对《条例(草案)》作了进一步修改。为做好民主立法,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经领导研究同意,现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清社会各界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如需要电子文木,请登录邮箱:lifagongkai㈣163,密码:2801067c意见和建议可以书面或者电子邮件方式反馈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截止时间为2011年9月30日。通讯地址:唐山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四山道9号)邮政编码:063007联系电话:2801067、2830903,传真:2801147电子信箱:******@1632011年9月7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物业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物业,主要是指2经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各类房屋及其配置的设施设备和场所。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他人或者自行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物业管理分为标准物业管理和准物业管理两种形式。标准物业管理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进行的物业管理。准物业管理是指除标准物业管理之外的所有其他形式的物业管理。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创造条件,逐步推行住宅类物业和非住宅类物业的标准物业管理,提倡和保障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实行优惠政策推动物业管理产业健康发展。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老旧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更新、改造的投入,不断改善居民生活环境。鼓励各级企业对所属职工住宅区的更新改造,创造条件逐步实现标准物业管理。第四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对辖区内的物业管理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管理。规划、城管、绿化、环保、卫生、公安、消防、价格、工商、税务、民政、财政、邮政、人防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做好木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相关工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具体指导所辖区域内业主大会的成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换届工作,监督指导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调解物业管理中的纠纷,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的关系。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下同)协助和配合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物业管理相关工作。第五条物业服务行业协会应当依法加强行业白律管理,规范行业服务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依法诚信经营和服务,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第二章业主及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第六条物业的所有权人为业主。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依法享有权利,履行义务。业主对物业管理区域共用部分实施共同管理。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一) 制定或者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 选举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三) 确定或者变更物业管理方式、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收费方案;(四) 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五) 筹集、管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六) 申请改建、重建建筑物及附属设施;(七)中请分立或者合并物业管理区域;(八)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物业管理事项。决定第(五)、(六)项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第(七)项事项,应当分别经原物业管理区域内以及拟分立或者合并后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其他事项,应当经专右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第七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应当成立一个业主大会。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业主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业主人数较多不便于召开全体业主大会且经多数业主同意的,可以以单元、幢或者一定建筑面积、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