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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物业管理条例.docx

上传人:suijiazhuang1 2020/11/17 文件大小:27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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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物业管理条例.docx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唐山市物业管理条例
(2011年10月28日唐山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2012
年9月26日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 )
第一章
第二章
总则
业主及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
第三章
物业服务企业
第四章
前期物业管理
第五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八早
物业的使用和维护
第七章
物业管理用房和物业维修资金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物业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 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 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物业,是指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各类房屋及其配置的设施设备和场所。 物
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他人或者自行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建筑物、 构筑物及配套的设施设备
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物业管理分为标准物业管理和准物业管理两种形式。 标准物业管理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
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进行的物业管 理。准物业管理是指除标准物业管理之外的所有其他形式的物业管理。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创造条件,逐步推行住宅类物业和非住宅类物业的标准物业
管理,提倡和保障业主通过公开、公平、 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 实行优惠
政策推动物业管理产业健康发展。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对老旧小区共用部位、 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更新、改造,
不断改善居民生活环境。
第四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对辖区内的物业管理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管理。
规划、城管、绿化、环保、卫生、公安、消防、价格、工商、税务、民政、财政、邮政、 人防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相关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具体指导所辖区域内业主大会的成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 换
届工作,指导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 调解物业管理中的纠纷, 协调物业
管理与社区管理的关系。
居(村)民委员会协助和配合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 物业服务行业协会应当依法加强行业自律管理, 规范行业服务行为, 维护市场
秩序和公平竞争,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依法诚信经营和服务, 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第二章业主及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
第六条物业的所有权人为业主。业主对物业管理区域共用部分实施共同管理。 下列事
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 )制定或者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 选举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
(三) 确定或者变更物业管理方式、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收费方案;
(四) 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五) 筹集、管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六) 申请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 申请分立或者合并物业管理区域;
(八) 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物业管理事项。
决定第(五)、(六)项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且占总数三分 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第 (七)项事项,应当分别经原物 业管理区域内以及拟分立或者 合并后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且占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 主同意;决定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 筑物总面积过半数且占总数过半数的业主同
意。
第七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县 (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
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 产生业主委员会。业主
人数较多不便于召开全体业主大会的, 可以以单元、幢或者一定建筑面积、业主人数为单位,
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业主较少且经全体 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 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按照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红线图范围, 并考虑物业的
共用设施设备、建筑规模、社区建设、城市道路规划等因素,由县 (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
政部门确定。
分期开发建设或者两个以上建设单位开发建设的物业, 其配套设施设备是共用的, 应当
划定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配套设施设备能够分割并独立使用的, 可以分别划定物业管理区
域。
第八条物业管理区域内已交付业主的专有部分达到建筑物总面积百分之五十以上或
者首位业主实际入住已经达到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