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特许经营合同 管辖国际特许经营合同
第一部分 前言
各方对下列事项达到一致:
第1条 宗旨
特许人授予受许人在特许经营下商品化经营(制造)下述产品(服务)之权利,或接受根据本合同条款在该建筑物内和在第4条所规定的区许人名称、标记或标志的形象。
9.3 有关顾客的形象:为了尊重顾客有关网络牌号和商标的形象,受许人应当:
(1)根据合用于特许经营活动的商业****惯从事特许经营;
(2)不影响第26.1条规定,保持第1条所载商品足够的库存量以立即满足顾客的需要;
(3)在数量上和质量上聘任必须的职工,并保证这些职工在仪表和和顾客的关系方面能符合特许人的规格,这些规格载于手册,作为本合同的附件2;
(4)严格认真地尊重她对货品(服务)供应商的承诺,特别是,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供应人支付金额;
(5)不影响第11条规定,不得发售也许损害网络牌号形象的任何产品(服务);
(6)将自行制定的广告筹划事先提交特许人书面批准,批准只限于广告的性质,而不涉及销售条件,例如广告的价格;
(7)对于供应的不符合本合同附件2所规定的质量原则的所有物品(服务),保证立即替代或给补偿;
(8)受许人对顾客的投诉应当对的和勤勉地看待。
9.4 从第五部分和第六部分所述的技术、商业和管理角度看,受许人应适应特许人所确立的商业措施。受许人除为发售第1条所指商业(服务)外不得为任何目的使用这些措施,也不得在本合同终结后使用。为了维护网络的共同身份和名誉,特许人应对受许人给协助和建议。受许人应按第16.3条规定的条件举办广告和促销活动。
9.5 监督程序
(1)特许人每三个月次,至少事前48小时书面告知(选定日),于正常的工作日和工作时间充足进入受许人的建筑物,以便特许人得以确信受许人符合本合同各项条件。为此,在特许人的规定和专家(公司审计、律师_________)协助下,可对受许人的状态进行财务和法律审计。此项费用应由特许人承当。在受许人方面,受许人在答复特许人(或其他经授权的人)提出的问题和自发地提交所有有用的资料时,向特许人提供完全的和忠实的合伙。
(2)受许人应向特许人尽量快地提供有关公司商务、财务或技术的所有规定的资料。每(年、季度等等)受许人所有应向特许人提交下列文献:会计报表,对其她的资料,受许人应在每月最后一天向特许人提交有关会计文献,以便特许人拟定第14条所规定的定期费用。
第10条 保护特许人的各项权利
10.1 受许人应立即将侵犯或滥用商标、商业名称或其他简称和任何侵权或不合法竞争状况告知特许人。
10.2 受许人应就法律程序向特许人提供必须的协助,以便在诉讼中成功地得出结论。此项协助引起的费用应由特许人(或受许人)承当。在事前书面告知后,受许人如果在法律上能这样做时,应进入任何有用的法律程序,以便特许人的权利得到拟定。诉讼费用应由特许人(或受许人)承当。
第11条 不许可竞争
11.1 受许人不得在本合同第4条所规定的地区内:
(1)直接地或间接地、独立地或作为一雇员,代表她自己或使用任何其别人的名义,进行具有类似性质的任何商业活动而按本合同所述条款销售产品(提供服务)。
(2)给金融援助或投资于一家竞争者公司,而此类援助或投资使她能对公司的经济活动产生任何影响。
(3)如果不遵守上述11.1条中规定的义务,应依法支付合同补偿金,不必任何事先告知。
11.2 如果受许人决定开发一家非竞争性的公司,必需事先书面告知特许人。
11.3 本合同不管以任何理由终结后,第11.1条内容继续合用一年。
第12条 秘密
12.1 受许人在其和特许人的来往关系中所获得的一切信息,不管此种信息的形式和目的为什么,均视为秘密。但是,对秘密信息的表述不合用于:
(1)本合同签字之日已是众所周知的信息,并非由于受许人未尽义务而导致众所周知的信息。
(2)当特许人传达信息给受许人之日,后者早已持有该项信息并能证明其确已持有的信息。
(3)由有权透露的第三人透露给受许人的信息。
12.2 受许人承当义务不直接或间接地把从特许人获得的秘密信息传达给任何第三方,但工作人员或任何其他履行本合同所列义务所必须的信息除外。
12.3 特许人保证她本人或其下属履行本合同义务的任何其别人不于本合同规定的范畴之外使用秘密信息。
12.4 按法律规定或事实上控制了受许人或受到受许人单独或联合控制的任何个人或公司,均被视为履行本合同义务的人。
12.5 履行本合同的工作人员在按上述工作义务收集信息时应结识到本合同的存在和所传达信息的秘密性质。受许人保证履行本合同义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