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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协议诉讼请求.docx

上传人:非学无以广才 2022/6/3 文件大小:15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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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协议诉讼请求.docx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劳务合同诉讼祈求

篇一:劳动纠纷民事起诉状
  民事起诉状
  原告:刘洪亮,男,汉族,1971年7月28日出生,住四川省新津县邓双镇新桥村6组
  委托代理人:周凌,四川华敏律师事务所律师,地址:成都市石灰街71号大华商厦2被辨别看待的权利。为此向贵院诉讼,祈求依法维护原告合法权益。
  此 致
篇三:劳动纠纷民事起诉状
  民事起诉状
  原告: ,男,汉族, 年 月生,身份证号
  住, 有限公司职工
  被告: 有限公司
  住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措施:
  诉讼祈求:
  1、
  2、
  3、
  4、
  5、
  事实和理由:
  10月12日,原告和被告签订《试用工合同》及《社区物业(含学校、办公大楼)项目负责人岗位职责》,商定试用期两个月,试用期工资2200元,年薪54000元,具体工作岗位为社区物业项目负责人。原告于10月18日正式上班,正式上班后被告即调派原告至 社区担任物业管理处主任职务。直至1月,被告始终以试用期工资原则2200元支付原告劳动报酬。至3月,被告始终未按商定年薪支付原告劳动报酬且拖欠原告2、; ; ; ; ;
  3月份工资,未和原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未为原告办理社会保险并缴纳社保费用。原告于4月2日向市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区劳动仲裁委于5月21日作出裁定。
  原告觉得, 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定事实及适使用措施律均由错误,裁决成果第一项、第二项明显不当,理由如下:
  1、《试用工合同》单独规定试用期,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的期限,被告应按原告转正后工资原则按月足额支付原告。仲裁庭一方面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认定试用期不成立,但该期限仅为劳动合同的期限。”而另一方面又认定该期限工资为试用期工资2200元,和其后认定的转正后月工资原则3000元互相矛盾。故将此作为原被告双方之间的书面劳动合同并拟定工资数额不符合事实和《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
  2、被告单方调节原告工作岗位,持续阻碍双方商定附条件年薪中所商定条件成就,应视为所附条件已成就,即被告应按年薪54000工资原则按月足额支付原告。仲裁庭根据《社区物业(含学校、办公大楼)项目负责人岗位职责》认定原告年薪54000元,“每月3000元以外部分系属商定附履行条件,所附条件成就时履行,不成就则无需履行。本案中,系申请人告知解除劳动关系,故所附条件已拟定不能成就。同步,?被申请人不存在阻碍合约履行的故意”不符合事实状况,原告解除和被告的劳动关系系因被告未按商定提供书面劳动合同、未按商定数额支付劳动报酬、无端拖欠工资、未办理社保手续并
  缴纳社保费用、且被告单方调节原告岗位阻碍所附条件年薪成就为由而解除,而2月19日原告签订的《社区物业(含学校、办公大楼)项目负责人岗位职责》中仍商定将原告的岗位定为物业项目负责人而非物业管理处主任,但直至原告书面告知解除劳动关系止,被告仍未将原告调节至招聘时商定岗位,综合以上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