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浅析河南省土地流转的困境
浅析河南省土地流转的困境
摘要:河南是全国的农业大省,粮食生产大省,土地流转事关现代农业的发展和三农问题的解决。因此,如何进一步加强土地流转管理,促进土地流转规范,加快土地流转进程,是当前工作中的紧迫课题。本文从土地流转在河南省的发展现状和产生的问题出发,运用经济学知识分析土地流转产生的原因,并提出相关建议。
关键词:土地流转行政干预供给条件
一、河南省土地流转的发展
土地流转是土地使用权的流转,是指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其他农户或经济组织,即保留承包权,转让使用权。
近年来,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和农村富余劳动力的大量转移,河南省积极引导农民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取得了不错的成果:随着农村劳务输出规模的不断扩大,农村劳动力减少,土地流转速度加快;随着农村产业结构调整速度的提高,支柱产业的形成和规模经营的拉动,土地流转规模不断扩大;逐步形成了以转包,出租为主包括土地互换,返租倒包,土地入股,使用权拍卖等多样化的土地流转方式;除了农户之间的流转外,出现了专业种植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等多元化的流转主体。
二、河南省土地流转的问题分析
农村土地流转实际上是农村土地经营权的流转,农村土地经营使用权作为一种特殊的商品,在流转过程中并不是物质实体的转移,而涉及到相关权利的易主,土地经营权从一个经济主体转移到另一个经济主体手里。河南省土地流转存在的问题有:
(一)行政干预严重
2014年1月21日,人民日报刊登了一篇关于南阳市桃溪镇农村土地强行流转的文章,揭露了桃溪镇的村委干部拿着内容不明的表格让村民签了名之后,就代表村民将土地流转了出去,再也没有让农民签过详细的合同,。我国法律规定,农村集体土地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作为土地所有权代表的村集体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应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并忠实的代表土地所有者的利益。因而村民与村集体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形成了委托―代理关系。但是事实上农民拥有很难享有集体土地所有权,乡镇一级党委、政府能够直接决定村干部的任免,村干部不是代表“村农民集体”行使土地所有权职能,而是贯彻执行乡镇意图。中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归属是虚拟的,而这一层虚拟的土地所有权实际是归属于乡镇一级的,委托―代理关系完全脱节,因此就产生了所谓的“委托―代理悖论”。
在私有制经济条件下,土地所有者会要求土地所有权在经济上有所实现,这种实现形式就是地租。在社会主义公有制条件下的两权分离也必然会出现土地所有者的地租要求,这种地租是一种经济地租。在完全竞争市场下土地和劳动力是稀缺的,经济地租的水平取决于两种要素在市场中的均衡水平,其均衡点符合帕累托最优。在社会主义公有制条件下,土地相对于劳动力是稀缺的,且劳动力不能自由流动,自由进出劳动力市场的成本较高,劳动力对土地需求弹性较小,则作为土地所有者处于垄断地位的基层政府与作为土地使用者的农民在租金上的选择将处于非平等地位,租金水平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垄断者的地位强弱如何。
(二)供给条件不成熟
土地是农民的命根子,要想让农民转出土地,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土地的保障功能弱化,农民有土地以外的其他保障方式;农民就业渠道广泛,能够获得稳定的非农收入;土地转让价格较高,能够保障农民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