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发 文机关: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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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城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2021修正)
(2020年7月30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资计划和年度土地供应计划。
按照国土空间规划、生活垃圾处理设施专项规划确定的生活垃圾收 集、运输、处理设施和场所用地,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用途。
第十五条生活垃圾处理设施选址应当坚持布局科学合理、严守生态 保护红线、兼顾区域统筹的原则,符合环境准入条件。在生态保护红线 区域、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禁止建设 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集中贮存、利用、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 圾填埋场。
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和场所选址应当科学论证,听取公众、有关专家 的意见,并依法公示。
第十六条 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设施和场所建设应当依照国家 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 护管理的规定,符合或者高于国家有关标准、技术规范要求。现有设施 和场所不符合标准和要求的,应当予以升级改造。
鼓励乡镇人民政府因地制宜选择生活垃圾收运模式,不宜采用直运 模式的应当根据需要建设垃圾中转站。村民委员会应当按照村庄规划以 及国家和本省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站点,并定 期清洁、消毒,防止污染环境。
第十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 定,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 设、同步验收、同步使用。
第十八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生活垃圾处理 设施专项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合理布局生活垃圾投放站点,建设满足 当地需要的各类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
根据生活垃圾最终处理要求确需建设的卫生填埋场,应当主要用于 填埋焚烧残渣、飞灰和应急保障等。卫生填埋场库容已满的,生活垃圾 管理部门应当责成运营单位按照规定进行封场,跟踪检测污染物排放和 地下水、大气、垃圾堆体沉降指标,并及时采取相应处置措施。封场后 的卫生填埋场具备条件的,应当开展生态修复治理。
鼓励相邻地区统筹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建设,促进跨区域共建 共享各类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鼓励采用先进技术和综合处理方 式,建设生活垃圾资源循环利用园区。
第十九条 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拆除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确 有必要关闭、闲置、拆除的,应当依法核准,并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 施。
第三章源头减量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保护环境、节约 资源的要求,倡导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建立涵盖生产、流
通、消费等领域的各类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工作机制,减少生活垃圾产 生,促进资源节约和循环利用。
第二十一条 产品和包装物的设计、制造,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清洁生 产的规定。商品生产、销售、贮存、运输等经营者应当优先选择使用易 回收、易拆解、易降解、无毒无害材料,简化包装结构,减少包装材料 的使用量和包装废弃物的产生。
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避免过度包 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 责,加强对过度包装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电子商务、快递、夕卜卖等行业应当提高包装绿色化、减 量化水平,优先使用电子运单和可重复使用、易回收利用的环保包装材 料,并积极回收利用包装物。电子商务企业应当使用包装规格、强度符 合快递封装用品要求的包装材料,减少快递企业的二次包装。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商务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 对果蔬生产基地、农贸市场、标准化菜市场和超市的管理,推行净菜上 市。
第二十四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使用可循环利用的产品,通过线上、线 下交易等方式,促进闲置物品再使用。
餐饮、娱乐、洗浴、洗车等经营者,应当以能够多次使用的产品替 代一次性使用的产品,采取环境保护提示和费用优惠等措施,鼓励、引 导消费者减少一次性产品的使用量。
有固定门店的餐饮服务经营者不得提供一次性木质筷子,不得主动 向消费者提供一次性餐具。
旅游、住宿等行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推行不主动提供一次性用 品。
第二十五条 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带头厉行节 约,按照健康、从简原则提供饮食,建立用餐动态管理制度,按需备 餐、供餐,杜绝餐饮浪费。
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在服务场所设置节俭消费标识,提示消费者适 量点餐。
第二十六条鼓励、引导减少使用和积极回收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 品,推广应用可循环、易回收、可降解的替代产品。依法禁止、限制生 产、销售和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
商品零售场所开办单位、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和快递企业、外卖企业 应当按照国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