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第四章行政相对人
第四章行政相对人
第一节行政相对人概述
一、行政相对人的含义
二、行政相对人的类型
三、行政相对人身份的确认
第二节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
一、行政相对人的权利
二、行政相对人的义务
第三节行政相对人的范围
一、公民
二、法人
三、其他组织
四、外国人、无国籍人和外国组织
第四节行政相关人
一、行政相关人的概念
二、行政相关人的法律地位
第一节行政相对人概述
一、行政相对人的含义
二、行政相对人的类型
三、行政相对人身份的确认
一、行政相对人的含义
行政相对人是一个学理概念,而不是一个法律概念。相对人法律制度是国家行政法制的重要内容。
在美国行政法理论中有“私方当事人”的说法,而在德国行政法中有“相对人”慨念。
目前,理论界对行政相对人的概念有不同的定义。
“在外部行政管理关系中处于被管理地位的组织或个人,是在外部行政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一方主体。”
——姜明安1990年版《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179页
“在具体的行政管理关系中,处于被管理一方的当事人”
——胡建淼《行政法教程》
“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一方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王连昌《行政法学》第93页
“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即行政主体行政行为影响其权益的个人、组织。”
——姜明安1999年版《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128页
“指参与行政法律关系,对行政主体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方世荣《行政相对人的概念及作用研究》,《行政法论丛》第3卷第77页
例如,在药品监督管理关系中,药品监督管理机关是行政主体,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就是行政相对人;
在工商管理关系中,工商机关就是行政主体,而作为工商管理对象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经营主体就是行政相对人。
相对人的特点
。相对人从出生到死亡或从成立到解散,始终被置于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权限的控制和管理之中。
。在行政诉讼中,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及其行政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便可依照法定程序,向人民法院提起以行政机关为被告的行政诉讼。
。国家行政机关行政管理的广泛性,决定了行政管理对象的广泛性,同时也决定了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广泛性。
。相对人的身份、相对人的范围、相对人的权利义务都是法定的。
行政相对人权利的实现和义务的履行都依赖于行政行为的作出
民事主体权利和义务可以通过自己的行为来实现,而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有待于行政主体作出行政行为实现。
如《行政处罚法》第29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假设违法行为两年内未被发现,行政相对人就可免除行政处罚责任;如果两年内被发现了,行政相对人则将受到行政处罚。
如在行政许可、行政救助等,只有在行政行为作出之后,行政相对人的行政法上权利才能真正实现。
二、行政相对人的类型
从不同的角度,可以对行政相对人作不同的分类。对行政相对人的分类研究,有助于我们把握各种类型行政相对人的特征及其行政法地位。
1、内部相对人和外部相对人
如果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的管理建立在行政隶属关系上,该行政相对人就是内部行政相对人;
如果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的管理是建立在行政管辖关系上,该行政相对人就是外部行政相对人。
内部相对人不能成为外部具体行政行为的对象,也不能构成行政诉讼中的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