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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案例3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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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案例3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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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案例3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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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案例九 2012 年 12 月 25 日 23 时 30 分许,患者符某到被告某县医院妇产科待产。 26 日凌晨 3时许,医师王某对符某的常规血检监测结果是“O”型血,在进行剖宫产产出一女婴后,因手术出血过多, 妇产科黎某主任和李某医生决定对符某进行输血。由助产士吴某对符某抽取血样后送检验科进行交叉配血试验。检验科医师刘某独自一人对符某的血样进行检验,错将符某的血型鉴定为“B”型血,将 400ml “B”型血血浆交给实****生王某送妇产科。妇产科护士李某、王某未核对患者血型便将该 400ml 血浆送入符某的体内。同日 10 时 10 分,符某产生畏寒、寒颤、溶血等反应,被告将符某送往某市医院抢救。经抢救无效,符某于 2012 年 12 月 28 日9时死亡。符某死亡后,被告某医院赔偿给其家属 200 万元。事后, 某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检验科医师)犯医疗事故罪, 向法院提起公诉。争论的焦点刘某是否构成医疗事故罪。鉴定意见某市医学会鉴定意见认为: ①患者血型为“O”型,而被误输入“B”型血浆及红细胞悬液,导致患者出现溶血反应, 抢救无效死亡; ②医方在诊疗过程中存在以下医疗过失行为: A: 入院时查患者血型为“O”型,而医方在输血申请单上没有填写血型; B:医方在交叉配血时没有进行血型的复核; C:护士在取血时和输血前均没有仔细地进行血型核对,违反了输血前的查对制度,给患者输入错误血型的血浆及红细胞悬液。以上医疗过失行为违反了输血时的诊疗制度,与患者的死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故构成医疗事故; D:患者死亡完全是由医方的医疗过失行为(患者血型为“O”型,而被输入“B”型血浆及红细胞悬液)而造成的,故医方负完全责任。本案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法院判决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身为医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在验血过程中严重违反明确的规章制度和输血诊疗常规,造成就诊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医疗事故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以采纳。被告人刘某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某犯医疗事故罪,判决有期徒刑二年,缓行三年。案例剖析医方的主要责任人有: ①检验师:其在交叉配血时没有进行血型的复核,在工作中存在极端不负责任,严重违反明确规章制度和输血诊疗常规,将错误的血型鉴定结果报告输出; ②输血的护士:护士在取血时和输血前均违法输血查对制度, 特别是在输血前需要由两名护士共同核对信息正确后才能进行输血,而该案护士未进行血型核对,导致给患者输入错误血型的血浆及红细胞悬液,导致病人发生溶血死亡。患者死亡完全是由医师的医疗过失行为(患者血型为“O”型,而被输入“B”型血浆及红细胞悬液)而造成的,故医师负完全责任。核心提示查对制度是医院的核心制度,是医务人员必须遵守的基本行为准则。违反查对制度导致医疗纠纷或医疗事故时,患者和医务人员双方都会产生不良影响。对患者而言,他们常常会因此遭受不同程度的身心影响,轻者可能造成患者对医务人员不信任的心理,情节严重时患者甚至付出生命的代价;对医务人员来说,一旦发生查对差错,将受到科室和医院的惩罚并承担民事或行政责任,如造成患者不可挽回的严重后果或死亡的情况下,可能会被以医疗事故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案例十 2009 年11月29日,患者蔡某(女, 91岁),因“反复胸膜、心慌 10余年,加重半月”到被告青岛市某医院的内二科住院。入院后初步诊断: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心房纤颤、心功能Ⅳ级、高血压病三期。被告医嘱为一级护理,其所提交的病历中《内二科签字认可记录单》显示,被告于患者住院当日即向患者家属告知了需要留陪人、预防性安全护理、预防病人坠床、不要自己停止吸氧等注意事项,原告马某(患者家属) 在记录单上签字确认。《拒绝治疗和检查申请书》记载: “我是患者蔡某的亲属,拒绝继续应用心电、血压、血饱和度监测及吸氧。医护人员已反复向我(或家属)交代病情。根据目前病情,我(或家属)知道患者目前的病情,所发生的一切后果由本人及家属承担,与院方无关。”原告马某在该申请书上签字。此外, 《危重患者护理记录单》记载: 12月4日凌晨 3时, 护士巡视病房时发现患者蔡某坠床,护士叮嘱家属加强看护。 12月6日凌晨 2点。护士巡视病房时再次发现患者蔡某坠床。《病史录》记载,患者第一次坠床,伤及左半身,未伤及头部, 无肢体活动障碍,左大腿背侧触痛,无红肿。此后患者一直称其左下肢疼痛不适。 2009 年12月6日第二次坠床后,当日进行左股骨正侧位 X光片检查,发现左股骨粗隆处骨折,无错位。次日,经骨科专家会诊,建议卧床、患肢皮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