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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森林火警、火情、火灾信息报告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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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森林火警、火情、火灾信息报告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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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北京市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办公室、北京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关于联合印发
北京市森林火警、火情、火灾信息报告管理规定(暂行)、北京市森林火灾分级
响应处置规定(暂行)的通知
(京应急办发〔2019) 13号)
各区森林指挥部、市森防指情况。
第十六条 本规定所称的火灾是指发生在本市行政区域的林地范围内,失去人 为控制,造成树木损失、相关方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的林火行为。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1:
森林火警信息报告单
一、 报警人基本情况
报警人姓名;
报警人联系方式;(手机号:)
报警人位置。
二、 火警基本情况
起火地点;
起火时间(年、月、日、时、分);
其他情况。
三、 火警现场状况
火势发展状况;
火情发生地的植被状况。
四、 组织扑救力量情况
是否有救援力量在现场扑救;
灭火救援力量数量(消防人员、消防设备等);
附件1-2:
森林火灾初报信息报告单
一、 火灾基本情况
起火地点;
起火时间(年、月、日、时、分);
其他情况。
二、 火灾现场情况
火势发展状况;
火情发生地的植被状况。
三、 组织扑救力量情况
灭火救援力量数量(消防人员、消防设备等);
首批灭火救援力量到场时间;
现场指挥情况(扑火前指位置、指挥领导等)。
附件1-3:
森林火灾扑救进展信息报告单
一、 火灾基本情况
1、 起火确切地点;
2、 火场天气实况(火场风力、风向、温度、降雨量等);
3、 其他情况。
二、 火灾扑救进展情况
1、 火场火势变化情况;
2、 火场火线情况;
3、 火头(烟点)数量;
4、火势控制情况;
三、组织扑救力量情况
1、 火场现有扑火力量数量(消防人员、消防设备等);
2、 赶赴增援扑火力量数量(消防人员、消防设备等);
3、 待命扑火力量数量(消防人员、消防设备等);
4、 现场指挥情况(扑火前指位置、指挥领导等)。
附件1-4:
森林火灾扑救紧急情况信息报告单
一、 火势突变情况
1、飞火、轰燃、爆燃等特殊火行为情况;
二、 人员伤亡情况
1、 受伤人数;
2、 死亡人数;
3、 伤员救治情况;
三、 受到威胁的居民区或重要设施情况
1、 居民区的位置、面积、人数;
2、 重要设施类别(文物古迹、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军事设施、油料燃 料库、危险化学品等)、位置、数量等;
四、 组织疏散情况
1、 需要疏散群众数量;
2、 是否有老弱病残群体。
北京市森林火灾分级响应处置规定(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森林火灾应急处置体系,实现“打早、 打小、打了”的目标,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森林资源安全,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国家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军队参加抢 险救灾条例》《北京市森林防火办法》《北京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北京市 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和《北京市突发事件应急指挥与处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和有关规章,结合本市森林火灾扑救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发生在本市或相毗邻地区可能威胁到本市林地安全的森 林火灾应急处置。
发生在军事设施、铁路、机场等特殊区域的森林火灾扑救,依据相关规定处 置。
第三条森林火情、火灾发生后,由市、区森林防火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 “森防指”)根据响应级别组织建立前线指挥部(以下简称“前指”),统筹指挥 协调火灾扑救工作。
第四条 森林火情、火灾发生后,在市、区园林绿化部门的指导下,产权单 位、管理单位、火灾发生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功能区)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 先期处置。各级森林防火应急指挥机构按照响应等级和要求,开展权限范围内的应 急处置工作。
应急响应等级分为四级,由低到高分别为W级、III级、II级I级。启动程序由 低到高逐级响应。
第二章 先期处置
第五条 发生在国有林场的森林火情、火灾,产权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本单位森 林消防队(或护林队)及相关人员赶赴现场,积极开展扑救,同时向隶属的园林绿 化部门和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功能区)报告。
第六条 发生在集体林场的森林火情、火灾,由管理单位负责组织扑救,同时
向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功能区)报告。
第七条 发生在国有林场和集体林场以外区域的森林火情、火灾,乡镇政府
(街道办事处、功能区)接报后第一时间向区政府报告,同时组织所辖森林消防救 援力量开展扑救。区应急管理部门与区园林绿化部门接报后第一时间赶赴现场进行 指导。
第八条 森林火灾发生后,需要辖区外的森林消防救援力量增援扑火的,产权 单位、管理单位及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功能区)应当向区应急指挥中心提出增 援请求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