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
2009-12-31 本站编辑 来源:本站 入收藏 页面功能【字体:大 中 小】 【加 关闭】
《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已于2005年1月7日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 会议通过,现予公布,无粪便,无污迹,无渣土等;
(三) 保持公用设施的整洁、完好;
(四) 及时清除冰雪。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具体围和责任要求,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所在地街道办事处 或者镇人民政府书面告知责任人。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应当按照要求履行责任。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市容环境卫生责任的问责制度,并定期组织检查评 比,对不按责任区要求履行责任的,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
第四章市容管理
第一节建筑物、构筑物
建筑物、构筑物应当按照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和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规划的要求, 与周围景观相协调。
主要街道两侧和重点区域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外立面应当保持整洁、完好。违反规定的,责令
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专业企业按照规定代为修饰粉刷,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的围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主要街道两侧和重点区域的临街建筑物、构筑物的屋顶、阳台外和窗外不得吊挂、晾晒或 者堆放影响市容的物品,平台、阳台堆放的物品不得超出护栏。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 期未改正的,可以并处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临街建筑物的外墙安装的防护栏、空调外机、遮阳棚,应当统一规并保持安全、整洁。防护 栏不得超出外墙立面,空调外机下沿与地面距离不得小于两米,冷却水不得向街面排放。违反规 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城市街道、广场及其他公共场所设置建筑小品、雕塑等,应当与周围景观相协调,出现污损的, 应当及时粉刷、修饰。
主要街道两侧的建筑物需要与街道分界的,应当按照城市容貌标准的要求,选用或者改用透景、 半透景的围墙、栅栏或者绿篱、花坛、草坪等作为分界并保持整洁、美观。
城市道路两侧的建筑物进行门面改建、装修的,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
第二节道路及其相关设施
城市道路、立交桥、过街桥、人行地下通道的路面、道缘石、无障碍设施应当保持整洁、 完好;道路和桥梁上设置的隔离墩、防护栏、防护墙、隔音板和照明、排水等设施应当保持整洁、 完好、有效。出现破旧、污损的,应当及时清洗、修复、更换。
道路上设置的井盖、雨算应当保持完好,出现损坏、丢失、移位的,维护管理单位应当立即采 取设置警示标志、护栏等临时防护措施,并及时维修、更换。
城市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设置的交通、电信、邮政、电力、环境卫生等各类设施,应当保持整 洁、完好,并与周围景观相协调,出现破旧、污损、丢失的,维护管理单位应当及时维修、更换、 清洗或者补设。施工作业完成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不得存留废弃物。未清理现场的,责令限 期改正,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当在划定的地点停放,排列整齐,不得影响市容和通行。
占用城市道路设置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点,由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公安部门、市容 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划定。划定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点,不得占用盲道、绿地、消防通道,不得 妨碍消防设施及其他公用设施的使用。
城市道路、立交桥、过街桥、